十年以上不能認定違建,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具體來看是哪三種

拆除違章建築在一定程度上會給很多被拆的違建房主帶來經濟損失,可你知道嗎?

十年以上不能認定違建

,下面就帶你來詳細的瞭解

中央停止拆違最新訊息

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

一、十年以上不能認定違建

1、十年以上不能認定違建,認定為違建的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對於法律實施前的建築,如果缺少證件,符合規劃的應當補辦證件。而不能認定為違建。

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透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3、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

4、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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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停止拆違最新訊息

由於我國現代城鄉規劃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許多農村自建房的登記手續不健全。導致其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需要被拆除。我國對於違章建築的態度是零容忍的。拆除違章建築是義不容辭的。

中央停止拆違最新訊息,在這裡要和大家說的是,中央並沒有停止拆違,反而有中央拆違政策是:

1、政策拆違依據的某一特定地區的或是臨時性制定的政策。

2、立即停止“一刀切”擴大化拆違,考慮部門、地方領導和有關執法人員當時的處境,民政和為貴,一切向前看,除非民憤極大和拆違中有不當利益的,應當不究過往的個人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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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

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分別是:

1、《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房屋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1)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可不拆的違建房型別:

1、對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手續違法超佔的宅基地,且確實因為違法超佔不足一間房屋而無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同時在確權時進行登記,在以後拆建和翻建時再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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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依法繼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戶一宅的限制,進行確權登記。

3、對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只要是經依法批准異地建房的,在落實宅基地處置政策後,可以憑相關的權屬證明檔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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