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孟晚舟為何以“不認罪”方式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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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雖晚,終歸

孟晚舟走了,兩個麥克回來了,很好,很好。這兩件事都是值得慶祝的。

深度 ¦ 孟晚舟為何以“不認罪”方式獲釋?

圖自:CBC

在加拿大溫哥華卑詩最高法院現場旁聽了引渡請求撤銷聆訊的A。L。女士表示,當時孟女士“跟她的律師團隊一一擁抱,開始幾個還好,後面幾個她流淚了。總體引渡請求撤銷聆訊的氣氛很客氣,相互感謝,法官表揚了所有人,最後也表揚了孟晚舟女士的積極配合” 。

孟晚舟女士隨後在卑詩最高法院門口發表了感言,“感謝卑詩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爾姆斯閣下在審理過程中的公平,加拿大公訴人的專業,以及加拿大政府秉持法治之精神”。我想這是當事人自己在過往近三年裡對加拿大司法的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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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還有不少人,對於孟晚舟在關於達成暫緩起訴協議(DPA)的聆訊中的無罪陳述表示疑惑。這裡就牽涉到犯罪要件的概念。首先若要確定犯罪,就必須證明一個人有做違法的事情,稱為犯罪行為,拉丁語叫“actus reus”。可是拉丁語有這麼句話,叫“僅僅行為本身不會使得某人獲罪,除非此人意在犯罪”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因此我們還必須找出使人對其所產生行為負責的誘因。這就是所謂的“犯罪的意圖”,拉丁語為“mens rea”。

對於多數犯罪,“犯罪的意圖”都是基於有犯罪的動機。對於某些犯罪行為,可能發生在瞬間,也無法找到證據說明有處心積慮的動機,此時,司法將參考一個理性的人(Reasonable Person ),即一個普通的,有理智的人會在那個時刻做什麼,比較兩者的差別。所以承認指控中所涉及的事實,不代表承認指控;承認指控中所涉及的事實,更不代表認罪。

根據《加拿大權利自由憲章》第11條D款,“任何被控犯罪的人有權……在獨立和公正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聽證會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推定無罪”。無罪推定也是司法實證主義重要的檢驗物件,即法律假設被控一方無罪,直到公平的司法流程對證據進行充分的檢驗後,看能否推翻這個無罪的原始假設,從而使得有罪的對立假設成立。

最早的無罪推定始於公元六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其提出“誰主張,誰舉證,而不是讓否認的一方舉證”。無罪推定一直是一種人的天賦自然權利。當美國政府都撤回了欺詐的起訴,撤銷了引渡的請求,孟晚舟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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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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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當權力機關羈押一個嫌疑人時,我們會要求嫌疑人受到法庭公開公平公正的審理,此時提出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要求就某人被政府關押而提出司法裁決。加拿大的司法,恰好公平專業地實踐著法治的精神。加拿大司法對加拿大以及美國行政執法過程進行了一次細緻的檢驗,捍衛了“依法執法”的原則,保護了當事人不受非法執法的對待。

如今兩個麥克也已經安全歸來。加拿大總理親往機場迎接,親切握手,熱烈擁抱。僵局得以突破,遠勝於僵局持續的潰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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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米言

責編|林伯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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