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簡訊、騷擾電話的“七寸”,找錯了事倍功半

工信部官網刊發《通訊簡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管理規定中明確:

一、傳送者資格相關內容:

第六條 經營簡訊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簡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接入服務及通訊資源。

第十八條 簡訊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改變電信網碼號用途,不得將用於傳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簡訊息的埠用於傳送商業性簡訊息,無正當理由不得對使用者接收業務管理或者服務類簡訊息進行限制。基礎電信企業為埠類簡訊提供網路接入的,應建立相應技術和管理手段,防範傳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簡訊息的埠被用於傳送商業性簡訊息。

第二十條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撥打平臺類商業性電話,不得為違反本規定撥打商業性電話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訊資源、平臺設施等條件。

根據第六條和第十八條,經營簡訊息服務應取得經營許可,不得將用於傳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簡訊的埠用於傳送商業性資訊。那透過什麼來發送商業資訊?需不需要許可?或者可能根本不會獲得許可。類似,根據第六條和第二十條,語音呼叫服務需申請許可,不得用於撥打商業性電話。

沒找到“平臺類商業電話”/“商業性電話”的定義。

二、商業性簡訊息和商業性電話的監管。

第十六條

任何

組織或個人未經使用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使用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簡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使用者未明確同意的,視為拒絕。使用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的,應當停止。

第二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預警監測、大資料研判等機制,透過合同約定和技術手段等措施,

防範

未經使用者同意或者請求傳送的商業性簡訊息或撥打的商業性電話。

第二十二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行動通訊轉售業務經營者

發現

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傳送簡訊息或撥打電話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為,可視情況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訊資源或暫停相關服務。相關記錄應予以儲存並提供申訴途徑。暫停相關服務前應告知相關方。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引導相關組織或個人尊重使用者意願規範撥打商業性電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託“謝絕來電”平臺提供“謝絕來電”服務,採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記使用者關於商業性電話的接收意願,並依據使用者意願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防侵擾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移動智慧終端製造商在移動智慧終端為使用者提供快捷方便的簡訊息、語音呼叫防侵擾服務。鼓勵使用者自主選擇合適的移動智慧終端安全應用軟體等防侵擾服務手段,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這裡構成了一個服務。工信部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使用者登記“謝絕來電”拒收號碼,然後如果列於“謝絕來電”拒收名單的號碼向用戶撥打電話時,基礎運營商應拒絕接入。

可能面臨的問題:

1。 用於商業性資訊傳送的號碼、用於商業性電話的號碼,很大比例是普通的手機號碼,尤其是後者。即使是營銷同一家公司的產品,每次撥打的都是不同的手機號,如何監管?

2。 基礎運營商“發現”應處理,如何定義“發現”,如果運營商“發現”某號碼商業推廣並限制使用,號碼使用者投訴到工信部,工信部判定運營商“發現”錯了,運營商有什麼責任?如果運營商未能“發現”,被使用者投訴呢?

3。 目前三大基礎運營商和多家第三方公司都提供了號碼標記服務,有不少號碼被多次舉報,屬於“罪大惡極”,而透過電話號碼或特服號碼,也可查到背後的實施者,誰去處罰?

三、關於“謝絕來電”平臺:

1。 “謝絕來電”登記的複雜性,怎麼填寫,是否分類(如房地產類全部、保險類全部等);

2。 “謝絕來電”登記資訊修改的便利程度(如某人交房租,三個月一交,可能兩個月謝絕房地產公司來電,一個月又允許來電);

3。 “謝絕來電”登記資訊的失效,如使用者放棄某號碼,三個月後運營商重新投入市場,原有的等級資訊應該無效了。

4。 “謝絕來電”商家目錄的有效性,商家不會主動登記的,尤其是一些使用手機號撥打的公司(如房地產、教育培訓等)。

5。 被足夠多數人列入“謝絕來電”的號碼,實際肯定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是否及時處罰並登出號碼,之後“謝絕來電”平臺中是否也刪除了該號碼的相關登記。

四、關於未經許可“商業性”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條 簡訊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情節惡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回收相應碼號資源。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行動通訊轉售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傳送簡訊息或撥打電話而不制止或繼續提供通訊資源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針對服務提供者的處罰,沒有沒收非法所得,沒有與“不當得利”相關的處罰,僅罰款1~3萬元,對批次傳送垃圾資訊的機構來說,處罰偏輕,關鍵是,到目前為止,因此被罰款的也罕見。將“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回收相應碼號資源”當作了加重處罰,實際在前文已經要求基礎運營商“發現”後根據合同等,採取類似的措施。

另外,此條並不適合處罰“普通個人透過手機號營銷騷擾”,因為與違規行為相比,處罰明顯過重。

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是個不可度量的詞,將“發現沒處理”當作“違反本規定”並處罰,處罰依據不足。

五、垃圾簡訊、騷擾電話的“七寸”在哪?

很大一部分意見是“七寸”是運營商,如果運營商嚴格管理,就不會存在騷擾電話了。但這並不準確。

一個騷擾電話涉及兩個運營商,為騷擾提供接入的運營商和為接收的使用者提供服務的運營商,運營商在這兩個環節都有攔截,但運營商不能監聽電話,不能檢視簡訊內容(這是使用者的隱私),運營商僅能根據一些規則判定是否是騷擾電話,這可能存在誤判。另外,即使明知是商業性電話,運營商很可能沒有足夠的資訊判定該電話是否是經過使用者許可的,尤其是普通手機號碼、固定號碼撥打的電話。

一個騷擾電話的產業鏈條,包括廣告主-騷擾者-運營商A-運營商B-普通合規使用者。經過了運營商的兩道過濾,已經攔截了很大比例的騷擾電話,但沒有能夠根治或實現完全封堵,而騷擾者為了避免被運營商攔截,採取了多種迷惑運營商的手段(例如經常更換號碼)。不過,一個完整的騷擾電話(或資訊),必然包含商家的聯絡方式、品牌等資訊,基於該資訊,鎖定騷擾者或廣告主,並不難。而且在產業鏈中,廣告主是資金投入方,也是潛在的最大受益者,騷擾者是具體騷擾行為的實施者,對它們嚴厲處罰,讓它們為騷擾付出足夠的代價,才是遏制騷擾的關鍵,才是騷擾產業鏈條的“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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