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加速“蘋果化”:開放數字生態不香了?

谷歌加速“蘋果化”:開放數字生態不香了?

(小塵4x/圖)

谷歌開始加速“蘋果化”。

2022年5月12日,谷歌在I / O大會(開發者大會)上接連發布5款硬體新品,包括智慧手機、智慧手錶、TWS耳機、平板電腦和一款概念AR眼鏡,幾乎全面對標蘋果的產品線。

谷歌、蘋果代表了移動網際網路的兩大數字生態系統,一個開放,一個封閉,一個打造了全球最成功的軟體層,2021財年廣告營收為2375億美元,一個出品了全球最受歡迎的硬體層,2021財年硬體銷售為2974億美元。

過去看似各有千秋,現在看來不然。

蘋果幾乎不給任何第三方“卡脖子”的機會,還有能力反手勒住一個行業的脖子,例如數字廣告。

在iOS 14。5釋出了APP跟蹤透明度(ATT)功能之後,各個廣告巨頭要想透過APP跟蹤使用者的行為資料,必須先請求使用者同意。市場研究機構Lotame預計,ATT推出第二年,將導致相關數字廣告企業損失160億美元的營收,其中全球第二大廣告平臺Meta佔比81%。

蘋果的底氣來自自營式的縱向一體化,硬體、作業系統、應用商店,以及一些核心APPs全部是自產自銷,完美整合為一個封閉的“圍牆花園”。

谷歌加速“蘋果化”:開放數字生態不香了?

蘋果生態系統系封閉的、自營式的縱向一體化。(薛寧/圖)

以一個集中的數字生態系統對抗各個賽道,蘋果面臨的競爭約束相對有限。

在初始產品銷售環節,Counterpoint資料顯示,iPhone在800美元以上的全球高階智慧手機市場常年佔據著過半的市場份額,2021年第二季度一度高達75%;

在作業系統環節,iOS完全由蘋果獨佔,從不對外許可、收費;

在APP分發與交易的售後環節,只有App Store一個應用商店,即便是微軟、谷歌、亞馬遜、Meta四家超級平臺,市值總和超過5萬億美元,都不得不接受這種安排。

蘋果之所以強勢,在於iPhone自2007年誕生以來,累計銷售額超過20億部,活躍裝置數超過10億部。其作為硬體廠商的流量分配話語權非常強,在手機出廠設定時已經確定預裝的應用商店、APPs,以及搜尋引擎。

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調查,蘋果裝置上的Safari、Siri和Spotlight三個通用搜索入口,覆蓋了美國36%的通用搜索請求。谷歌是這三個入口的預裝搜尋引擎,代價是每年向蘋果支付80億-120億美元。

作為開放數字生態系統的領頭羊,谷歌也在執行縱向一體化戰略,但主要依賴協議。

谷歌加速“蘋果化”:開放數字生態不香了?

谷歌生態系統系開源的、協議式的縱向一體化。(薛寧/圖)

谷歌的主要籌碼之一是安卓作業系統,執行在全球八成以上的智慧手機之上。

谷歌首先與安卓硬體製造廠商簽署《反分叉協議》,雖說是免費的開原始碼許可制,但禁止對方開發或分發與谷歌控制的技術標準不一樣的安卓“分叉”版本;此後再簽署《預裝協議》,保證谷歌應用商店、地圖、搜尋、瀏覽器、郵箱、YouTube等6個核心APPs佔據裝置螢幕的顯要位置與搜尋入口;最後是簽署《收入分享協議》,只有所有安卓裝置都遵守了上述排他性要求,谷歌才會向其分享廣告收益。

谷歌透過這一系列排他性協議,控制著主流安卓硬體上的核心流量入口,但也限制了其他搜尋引擎、應用商店、瀏覽器的競爭空間。這種協議式的縱向一體化,更容易遭到硬體合作伙伴的施壓乃至背叛,也更容易招致反壟斷執法的挑戰。

2018年7月,歐盟委員會就曾對谷歌的排他性協議下達了高達43。4億歐元的反壟斷罰單,理由是谷歌在歐盟通用搜索服務市場、開源智慧移動智慧裝置作業系統市場、安卓作業系統應用商店市場均構成市場支配地位,上述一系列排他性協議為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必須停止。

谷歌已經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該案正在審理當中,谷歌也在以變通方式要求安卓裝置製造商繼續履行排他性協議。

誰成想壓力接踵而至,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聯合11個州的檢察長,在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對谷歌提起反壟斷訴訟,矛頭同樣直指谷歌的上述排他性協議。

這種反壟斷執法目標,實則有反壟斷“分配”的效果。

谷歌一旦最終敗訴,此前免費開源的安卓作業系統可能淪為“公地”。不論谷歌收費與否,交易成本勢必激增,各個安卓裝置製造商也都會有動力開發自己的安卓“分叉”版本,谷歌基於一系列排他性協議打造的商業帝國將岌岌可危。

除抵抗到底之外,谷歌如今發力硬體業務,想必也希望自己能像蘋果一樣,直接掌控從硬體層再到軟體層的所有流量入口。Meta以元宇宙之名開發虛擬現實硬體,部分出自相同考量。

這與現實世界類似,政治風向急劇偏轉,合作互信越來越難,數字生態系統從開放走向封閉的趨勢已然如此。

知易行難。谷歌的Pixel 6系列已經是公司歷史上最為賣座的產品了,但在各大手機銷售排行榜上,它只能歸於“其他手機”項,排在前面的還是三星、蘋果、華米OV等。

(作者系網際網路法律學者)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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