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為消費者提供簡便自動續費取消服務

IT之家 5 月 15 日訊息,深圳市司法局近日釋出了公開徵求《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從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特殊義務、消費者權益的合法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

深圳擬立法為消費者提供簡便自動續費取消服務

IT之家發現,《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自動續費】相關內容。電子商務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以下規定:

(一)在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前,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消費者告知自動續費服務內容、週期及扣費金額、時間、方式等事項;

(二)不得以預設勾選、強制捆綁、欺詐等手段強迫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

(二)應當在服務週期屆滿前五日,以電話、簡訊、郵件等有效方式將自動續費服務內容、扣費金額等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扣費時間不應早於下一個服務週期開始前四十八小時;

(三)以季度、月及以下時間單位作為計費週期的,每十二個月向消費者確認自動續費協議繼續履行的效力;以年度作為計費週期的,每三個年度年向消費者確認自動續費協議繼續履行的效力。未經消費者明示確認同意繼續履行的,應當終止自動續費服務並不得據此扣費;

(四)自動續費協議發生價格等重大變更需要繼續履行的,應當經過消費者明示同意;

(五)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變更自動續費的途徑和選項。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的多條規定包含【預付式消費規範】,經營者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釋出告示,並以電話、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並退還預付款餘額。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後,其權利義務由其他經營者承接的,承接者應當繼續向持有預付憑證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消費者增設新的條件或者減損消費者的權利。

《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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