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為大家解析房屋評估報告中“時點”的重要性

湖北省某市居民曾某的房屋位於政府徵收範圍內被強制拆除,雖然選定了評估機構,下達了《評估報告》,徵收部門也依據《評估報道》直接向曾某公告送達《補償決定書》。但曾某諮詢律師後認為該決定書損害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遂將區政府的補償決定訴至人民法院。

經歷兩次審判,曾某的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支援,直到訴至最高院,才責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最高院為何會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你解析房屋評估報告中“時點”的重要性。

史律師為大家解析房屋評估報告中“時點”的重要性

收到評估報告何時複核

首先,房屋被徵收人應當瞭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由其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所以,被拆遷人是有權利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他們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的。那麼,選定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後,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該如何去做呢?被徵收人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評估報告時效如何突破

現實生活當中,房屋價格浮動很大,如果徵收決定公告日與作出補償決定之日之間差距較大,確定並支付貨幣補償金時點明顯遲延於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徵收決定公告時點),則難以保障被徵收人得到的貨幣補償金能夠購買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無法體現公平補償原則。所以,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物件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

史律師說法!

本案當中,對當事人所作出的《房屋評估報告》與本案被訴的《補償決定》相距時間已超過一年,不僅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也有違公平補償原則。所以,最高院支援曾某的訴訟請求,在情理和法理之中。史律師誠懇建議大家,涉及到房屋評估問題專業性較強,大家一定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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