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車租賃專案被質疑傾向明顯,第一第二名得分差距55分

公車租賃方式是公車改革和公務用車需求的有效銜接,各地都在積極推廣。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公車租賃政府採購專案中,供應商經常會反映評分標準的設定具有傾向性。近日,就有供應商向《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反映,某地一些縣的公車租賃專案透過技術指標設定暗定品牌,符合所有技術指標條件的只有1家供應商,這樣對其他供應商不公平。7月26日,某省A市B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就“B縣補充保障基層公務出行(試點)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專案”釋出了競爭性磋商公告,此專案技術標80分,商務標20分。

競爭性磋商公告發布以後,就有供應商對磋商檔案提出了質疑,主要集中在技術標方面,此專案技術指標設定了多項關於資訊化資質方面的認證要求,但質疑答覆函中沒有接受供應商對資訊化評審因素有歧視性嫌疑的質疑。某供應商告訴《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此專案是公車租賃專案,並不是公車租賃資訊化平臺建設的專案,卻在磋商檔案的技術指標中設定了諸多資訊化資質或認證方面的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設定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無關,同時也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從某供應商提供的此專案的成交結果中,發現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數差距很大,主要差距就是表現在技術標綜合得分中。第一成交候選人是C公司,總得分94。84分;第二名是D公司,總得分是39。53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數差高達55。31分。主要差別在技術標綜合得分中,第一名是74。84分,第二名是19。99分,兩者的技術分得分相差54。85分。

某地公車租賃專案被質疑傾向明顯,第一第二名得分差距55分

下面,讓我們看看“B縣補充保障基層公務出行(試點)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專案”磋商檔案中關於技術標評審因素的設定是否合理合規?

這九項資訊化認證證書需要嗎?

此專案的技術標一共是80分,其中與資訊化認證、證書或資訊化服務方案有關的就高達57分左右。

質疑函中涉及到的資訊化認證的有九項,包括“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認證,得2分;資訊科技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2分;資訊保安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2分;供應商具有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原中國資訊保安認證中心)頒發的資訊系統安全整合服務和資訊系統安全運維服務三級及以上資質證書,每個2分,滿分4分;供應商所使用的資訊化系統符合國家交通運輸部 JT/T796-2011、JT/T808-2011、JT/T809-2011 標準規定,得3分;投供應商具有 ITSS 資訊科技服務執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得3分;投標人具有與車輛資訊保安、車輛全生命週期管理相關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每個得1分,滿分2分;(服務團隊)中‘管理人員具有國家人社部、工信部頒發的資訊系統專案管理師證書’每個得1分,滿分3分;供應商參與公務用車或公務出行管理相關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編制的,每提供一個證明得料得3分,滿分6分。”

供應商認為,該專案磋商檔案中要求成交供應商須在採購人協助下加入“B縣公務用車管理資訊平臺”,納入“全省一張網”管理。社會化汽車租賃供應商在中標後直接將車輛接入該平臺系統即可,屬於汽車租賃公司向平臺供應商購買服務行為,對於汽車租賃公司本身提出的以上關於資訊化方面的資質要求,與本次所要採購的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不相關。

符合所有資訊化要求的可能只有1家供應商

供應商質疑,“資訊保安管理體系認證書、資訊系統安全整合服務和資訊系統安全運維服務三級及以上資質、投標供應商具有 ITSS 資訊科技服務執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等各種資訊化資質要求,屬於“設定的技術條件與採購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不相適應”。“汽車租賃供應商在中標後直接將車輛接入‘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即可,成交汽車租賃公司可以向平臺服務商購買服務,不需要汽車租賃公司自己擁有各種資訊化資質。”

對此方面的質疑,B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和B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答覆:根據2020年該省管局在召開現場會會議精神及省管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該省《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檔案精神及其政策解讀要點,質疑意見不予接受。

技術標評分標準中還要求“供應商參與公務用車或公務出行管理相關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編制的,每提供一個證明材料得3分,滿分6分。”,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對此的答覆也是:根據該省《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檔案精神及其政策解讀要點,質疑意見不予接受。

據供應商反映,在當地目前能實現此項功能,且具備上述資質的可能只有一家企業,就是C,該公司是當地公務用車“全省一張網”平臺建設及運維服務採購專案的中標單位。

雷同的技術評分標準也出現在另一縣

10月19日,E縣專案諮詢管理有限公司釋出了“E縣基層公務出行新能源汽車定點分時租賃服務”公開招標公告,採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20分、商務部分14分,技術部分66分。

E縣與B縣基層公務出行公車租賃專案的技術部分評審因素有很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資訊化資質要求方面,例如要求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2分;擬派的專案負責人具有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合格證書,得2分;投標供應商具有與車輛資訊保安、車輛全生命週期管理相關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每個得2分,滿分4分;投標供應商具有參與公務用車或公務出行管理相關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編制的,每提供一個證明材料得3分,滿分6分;投標供應商對“基層公務出行保障服務平臺+智慧自助車鑰匙管理終端”的用車模式進行演示,15分。”

面對供應商的質疑,E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也多以根據該省《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政策解讀作為答覆,對質疑意見不予接受。

11月10日,E縣基層公務出行新能源汽車定點分時租賃服務專案釋出了中標公告,中標供應商依然是C公司。

供應商表示,如果當地其他縣、市的公車租賃專案也按照類似的技術評審因素要求,那麼其他汽車租賃供應商還有中標的機會嗎?最後是否會形成1家供應商壟斷的局面?

是否錯誤解讀《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

既然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多次在質疑答覆中提及該省《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我們來看看《指導意見》中對資訊化資質有哪些具體要求嗎?

2020年,該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該省《基層公務出行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在倡導租賃新能源汽車保障基層公務出行中,要求“各基層單位按照車型、數量、使用期限等要素提出租賃需求,按照保留公車管理模式,將租賃的新能源汽車全部納入平臺管理,安裝車載定位終端,實現出行申請、使用審批、車輛調派、軌跡監督、費用結算和績效管理全過程資訊化和智慧化。”

在規範租賃社會化車輛保障基層公務出行中,要求“在新能源汽車租賃無法覆蓋或新能源汽車無法保障的特殊情況下,各基層單位可向公車主管部門統一招標的定點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購買租賃服務。”

從《指導意見》中,可以看出公車租賃納入統一的資訊化平臺管理,但並沒有要求每個租賃公司都同時也要具備資訊化服務的各項資質。所以,B縣和E縣對《指導意見》的解讀可能存在偏差。據瞭解,當地其他一些已經實行過公車租賃的地市,並沒有要求租賃公司也要具備各種資訊化服務方面的資質要求。

《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設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時應注意兩點,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一是設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與採購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二是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技術標的評審因素,滿足該資格許可或認證證書要求的供應商數量不具有市場競爭性,就屬於歧視性條款。

技術引數如有傾向性,可能會給採購人帶來隱患。紀檢監察部門經常會對各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專案進行檢查,誰簽字誰負責,一旦紀檢監察部門對此提出異議,採購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採購檔案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製作的,但責任還是由採購人來負。7月1日已經施行的《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採購人對採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將採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採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採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採購人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重點審查中,“非歧視性審查”排在第一位,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定是否合理;評審因素設定是否具有傾向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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