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決定向海洋排放核汙水,海鮮是否會被 汙染

4月13日,日本政府在當日內閣會議上,正式決定向海洋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含有汙染海洋生態環境的核汙水。日本向海洋排放的核廢水,日本方面聲稱是處理後的水,“嚴格遵守已建立的監管標準”。

這一決定立即引起了軒然大波。之所以會有如此強烈的反對,是因為日本的這一決定,造成的影響不僅僅侷限於一國一地,而是會波及全世界和全人類。那麼,一旦日本我行我素,核廢水排入海洋後是否會對中國產生影響?之後海鮮還能食用嗎?

問題一:是否會波及中國?

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指出,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後蔓延全球海域。上海海事大學海洋科學與工程學院朱文武博士長期從事河口海岸環境演變、海洋數值模型及水體汙染物遷移擴散等方面的研究。對此,他說,太平洋存在相對穩定的環流,一旦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廢水,放射性核素會順著洋流汙染整個太平洋,且季節因素對環流影響並不大。中國是太平洋沿岸國家,我國的東海、南海也是其邊緣海。“如果日本排放,核廢水終將對中國海域產生影響。”他表示,“核廢水經過環流到達東海,預計需要兩三年的時間。不過,核廢水並不會影響我國內河。”

問題二:海鮮還能吃嗎?

一位遠洋漁業專家向記者透露,太平洋海域和其他大洋差不多,主要的經濟魚類包括金槍魚、魷魚、沙丁魚等,種類繁多。而被傾倒入海的核廢水將直接影響到魚類、貝類等海洋生物的生長與繁殖。2018年,對福島第一核電站周圍20公里內檢測發現,每公斤的小鰭紅娘魚含358有貝克勒爾的銫,放射性最高濃度竟達到每千克樣本1880貝克勒爾,超標18倍。要知道,魚類是海洋生物的主體,在它們進行跨洋流動時,常常會把自己身上的放射性物質帶到另一片乾淨的海域,並快速讓該海域遭到汙染,形成嚴重的惡性迴圈。

朱文武打比方說,核廢水就像潘多拉魔盒。放射性核素一旦投入海洋,就會被海洋生物所吸收。在生態系統中,海洋生物對放射性核素會產生富集作用,即在其生命週期中不斷吸收核素。長此以往,這些海洋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就會比海水裡的濃度要高。而人類處於食物鏈頂端,最終也將影響到人體健康。“從2011年福島核電站事故以後,中國一直密切監測沿海地區的放射性物質含量,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現超標的跡象。”他說,“放射性核素不像其他常見的海洋汙染物,它是一種同位素,屬於原子層面,不可能像分子一樣簡單過濾,處理也需要非常專業的裝置,因此漁業對此是‘防無可防’的。”他建議,相關檢測部門今後要加強對我國近海海水及海產品放射性核素含量的監測監管。

據瞭解,我國是水產品自給率比較高的國家,2020年從日本進口的水產品佔總進口量的比例非常小,我國對水產品進口也有嚴格的質量把控。

問題三:海水自淨能起效果嗎?

另一位海洋環境領域專家介紹,人類目前仍然缺乏對進入海洋的人工放射性汙染物質予以有效處置的技術,只能透過放射性物質自身衰減和海洋水體的稀釋擴散來降低汙染濃度。而核廢水排放對海洋環境影響究竟有多深,與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總量,以及特定放射性核素與海洋環境關鍵要素相互作用等因素息息相關。

朱文武表示,放射性汙染物和其他傳統汙染物不同,一定含量的其他傳統汙染物透過自然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過程可以消除,但是放射性核素有自己的半衰期,即放射性強度達到原值一半所需要的時間。舉例來說,放射性核素在經歷5個半衰期後,放射性強度降為初始值的1/32。“日本福島的核廢水雖然經過了一定的處理,但是其中的‘氚’同位素並不會消失,已經成為部分水分子中的氫,而氚的半衰期約12年。”

據瞭解,除了氚之外,某些儲水罐中還檢測出了銫137、鈷60、鍶90等放射性核素。這些放射性核素很容易進入海洋沉積物,也很容易被海洋生物吸收。

問題四:核汙水排放有無法律約束?

全球有大量聲音反對把核廢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去,日本政府仍批准將初步處理的汙水排入太平洋的計劃,那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對此進行約束?“日本的這一行為涉嫌違法。”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法學院教授郭冉表示,“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日本有義務保護海洋環境,保證其海洋活動不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

郭冉認為,從日本現在的決定來看,將核廢水排入海洋存在環境汙染的風險,日本就有義務“用公認的科學方法觀察、測算、估計和分析海洋環境汙染的危險或影響”,並且公佈核廢水排放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另外,日方應提前將核廢水排放計劃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通知所有潛在受到影響的國家以及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等國際組織。“日本擅自決定向海洋排放核廢水,也未履行相關通知義務,這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他說。

在郭冉看來,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應立即行動起來,當務之急是透過各種途徑阻止日本把核廢水排入海洋;此外,應當敦促國際原子能機構履行職責,對日本排放核廢水計劃進行評估、監測,保持資訊公開透明。“中國和潛在受影響國家要隨時監測日本排放活動,全面評估核廢水的影響範圍及其損害後果。”

如果事態無可挽回,利益受損國家能否主張向日本索賠?郭冉表示,不管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倫敦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抑或是《核安全公約》,實際上都缺乏強制性的制裁條款。而且,“日本加入了《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目前來看如果民間索賠可能需要透過日本法院提起核損害賠償之訴,如此一來會大大加大訴訟成本。”

日本政府決定向海洋排放核汙水,海鮮是否會被 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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