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十二時辰》右相定唐律要依法治國 李林甫制定的哪部法律?

唐初,武德元年(618)五月,唐高祖“命裴寂、劉文靜等修定律令”“,武德七年(624)正式頒佈新律,

即《武德律》,成了有唐一代典章制度的基礎。

唐太宗即位後,釐改《武德律》為《貞觀律》。唐高宗即位後,命刪改《貞觀律》成十二卷,是為《永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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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四年(653),撰定《律疏》三十卷,並頒行天下。律疏附於律文之後,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與律合編,統稱《永徽律疏》,

這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議》,唐律也因此由傳世的《唐律疏議》完整地儲存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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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甫所說的由他制定的法典——《唐六典》。

開元年間彙編《唐六典》,詳細記述了各政府部門的組織規模、官吏編制、職權範圍以及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等。

《唐六典》是概括現行的某些令、式編纂而成的,因而也被內外官員視為法典,與律令並行不悖。因此可以說,《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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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種形式。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顯然,律是刑法與民法,其他三者為行政法:令指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式指各種辦事的章程細則,而格則主要是皇帝不斷用制敕形式頒佈的法令彙編。律也包括對令、格、式違犯者的處罰。由於式是令的操作程式,所以法規文獻中經指令,式連稱。格在法典中的地位雖然低於律、令,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普通、有效。這是因為格可以隨時用制獻加以更定,因面更便於體現皇權意志和維護統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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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名義上說是李林甫編纂,但李林甫不過是署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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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年間,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陸堅修《六典》,並親自制定理、教、禮、政、刑、事六條為編寫綱目,在中書令張說、蕭嵩、張九齡等人的先後主持下,徐堅、韋述、劉鄭蘭、盧善經等十餘人參與修撰。開元二十六年撰成並註釋後,於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所以,書題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

《長安十二時辰》右相定唐律要依法治國 李林甫制定的哪部法律?

《唐六典》是儲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對唐以後歷代會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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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可以稱作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行政法典,集秦漢以來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質的立法彙集在一起,經精心編纂,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個創舉。對亞洲很多國家都產生過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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