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丨秦朝法律真的很殘暴嗎?原因在於秦律非常“繁雜細密”

問:睡虎地秦簡中秦律並非是嚴苛殘暴無情的,相反總的來說是很輕緩貼近人情的,根本不存在“失期皆斬”這類惡法。究竟是秦法真的殘暴還是儒生們記載下來的秦法殘暴?

確實,就睡虎地秦簡中所記載的“秦律”而言,可以說具體的法律條文“並非是嚴苛殘暴無情的”,某些條文甚至也可以說是“是很輕緩貼近人情的”。

但是,“秦律”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又確實是殘暴的。

其之所以“殘暴”,原因正在於秦律非常地“繁雜細密”。

為實現全方位的“以律治國”,秦國(朝)追求凡事“皆有法式”。《鹽鐵論》裡說“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後世所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也已證明了秦律確實十分繁雜細密。

“細密”當然絕不等同於“殘暴”;甚至,就文字本身而言,“細密”還有可能反映了立法者充分考慮了事理與人情(當然,也有可能反映了立法者充分考慮了方方面面如何對自己最為有利)。

然而,在一個識字率極低的原子化的專制社會,繁雜細密的法律體系,只會產生一種結果:

律法成為統治者單方面的統治工具,它越繁雜細密,對統治者就越有利,對民眾的傷害,也就越大。

秦國(朝)的識字率極低是顯而易見的——先秦時代,普通民眾本就難有受教育的機會,秦國(朝)的國策之一,又恰是致力於“民不貴學問”,故其識字率尤其低。

所以,愈是繁雜細密的法律體系,愈是將民眾推向手足無措的“法盲困境”——他們不清楚法典裡有些什麼條文,無法評估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也無法評估官吏針對自己的“執法”是否真的“合法”;自然,這些法典也無法約束作為執法者的統治階層對民眾的戕害。繁雜細密的立法,對民眾而言,實質上構成了一種很大的知識負擔,或者說是一種高難度的生存挑戰。

英國當代學者邁克爾·曼在《社會權力的來源》一書中言及:提高人民的識字率,是提高民眾對國家權力的認知水平,進而透過法律來實施有效統治的必要前提。

《商君書》當然也考慮到了秦國民眾皆是“文盲”,故書中有一項特別規定:凡吏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律條文,官吏必須如實解答,並要留存檔案(符),寫明詢問日期及所詢問的法律條文,且將符之左片交予詢問者,符之右片由官府歸檔儲存,作為日後抽檢吏民執法、守法情況的依據。

這種依賴官吏和統治集團的“自覺”來實現“法治”的路徑,自然不可能有什麼真正的效果。商鞅或許會迷信“同時做裁判員和運動員,也能保持比賽的公正”(當然,更大機率是他只是想要符合他的利益的“公正”),但今人殷鑑不遠,當有更理性的認知。

短史記丨秦朝法律真的很殘暴嗎?原因在於秦律非常“繁雜細密”

圖:睡虎地秦簡

自身不識字,也沒有任何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可以依靠,原子化的秦國(朝)民眾,只能深陷於“動輒觸法”的困境之中。執法之吏,則可依賴其“法律知識”選擇性執法,予民眾以“合法傷害”,而不必擔憂任何懲罰。

所以,執著於睡虎地秦簡中無“失期皆斬”之說,而責備陳勝、吳廣以失期皆斬”之說恐嚇、裹挾眾人,其實是走錯了方向。陳、吳起於底層,既未必能夠充分了解依秦律自己將遭受何種懲罰,也未必能夠對秦吏的執法保持信心;

與其說宣揚“失期皆斬”是在裹挾眾人,毋寧說是陳、吳等人基於其日常經驗而做出的一種後果預判。

正因為秦律繁雜細密,令秦人無所適從動輒得咎,劉邦入咸陽時,為收攏人心,才會選擇與父老約法三章,盡廢秦法。《史記》如此記載:

“(劉邦)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或有誇張之嫌疑(其理念確可見於《商君書》與《韓非子》),但劉邦以極簡約之“約法三章”收攏關中民心,則可證當日秦人確實深受秦律繁雜細密之害(就爭取民心而言,“三章”效果頗佳;但就維持統治穩定而言,“三章”也未免太簡,故後又有蕭何採擇秦法“作律九章”)。

漢初在意識形態方面,高度推崇“黃老無為之術”,也是“約法三章”政策的延續。

關於“黃老無為之術”,歷史教科書的解釋是:戰亂之後,民眾渴望休養生息,故統治者順應民意,選擇“黃老無為”。這個解釋看似有理,其實不然。“黃老無為之術”乃是先秦知識界的一種非常流行的政治理念,與秦國(朝)所行的“嚴刑峻法之術”背道而馳。

在律法層面,二者的區別是:法家主張治國須高度依賴嚴刑峻法;黃老、孔儒則主張律法宜輕緩寬疏。

《商君書》是法家治國之道的典範,內中有如下殘暴的主張:

(1)對輕罪施以重刑,來實現“以刑去刑”,用重刑來恐嚇其他人不觸犯刑罰。

(2)“行刑于將過”,根據人的思想傾向,趕在他還沒有實施犯罪之前處刑,也就只要被認定有“潛在的犯罪動機”,就等於已經犯罪。

(3)重賞告奸,“不告奸者腰斬”。

《韓非子》對《商君書》有頗多繼承,“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也”,也是很典型的重刑重法理念。

黃老、孔儒的主張,恰好構成了對法家的批判。比如,郭店楚墓出土之簡本《老子》中,已有“夫天(下)多期(忌)韋(諱),而民爾(彌)畔(叛)”之說——天下法網嚴密,人們動輒觸法,故多鋌而走險反叛者。

老子、莊子所提倡的“無為”,實際上是主張消除那嚴密的法網,讓民眾脫離動輒犯法的困境。

漢初推行“黃老無為之術”,也應該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孔子主張“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使無訟”,也是出於相似的政治理念。

綜而言之,“秦法殘暴”有兩個根本性原因:(1)“立法”是一種統治者的單方面立法;(2)秦民不識字、原子化、毫無法律援助機制可用。在這種情況下,秦朝(國)的立法越是繁雜細密,秦民的生存狀態就會越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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