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降了!國家稅務總局連發兩條公告,個體戶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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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降了! 稅務局正式發文通知!
劃重點:
1、個體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徵收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2、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徵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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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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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獨、合夥企業不能享受個稅減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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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獨和合夥企業能否享受個稅減半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個獨和合夥企業不能享受個稅減半政策
1)政策依據: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00萬的部分,可以享受減半優惠政策,那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一、二條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政策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2)實務提醒
閱讀政策一定要閱讀“主語”
【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分析】財稅〔2019〕13號規定的主語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該項政策只能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16〕12號規定的主語是“繳納義務人”,因此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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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
具體辦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彙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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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緊急通知:申報方式大改!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簡併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髮〔2021〕14號),現將簡併稅費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菸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檔案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檔案、條款同時廢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陝西、大連和廈門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件4-10),《暫停執行檔案和條款清單》(附件11)所列檔案、條款同時暫停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財稅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申報附表
附件2: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
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車船稅
契 稅
印花稅
資源稅
耕地佔用稅
土地增值稅
環境保護稅
菸葉稅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