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惠民檢察院:4人協議贍養養老公寓養老人養老人員有了婆婆

“謝謝檢察官,子女們終於給我生活費了,是你們給了我活下去的希望和信心。”4月7日,山東省惠民縣的田老太,對前來回訪的惠民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朱興娟不住地道謝。

田老太今年88歲,與丈夫育有二子三女。近年因兩次腦梗,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專人護理。2020年5月,除長子之外的4個子女協議將田老太送至養老公寓託養,費用由4人均攤。後因交費問題發生分歧,4人協議將田老太接回家輪流贍養。輪到三女韓某紅贍養時,她又將田老太送回該養老公寓生活,並交納了兩個月的生活護理費用。交費期限屆滿,其他子女以韓某紅自作主張將母親送回養老公寓為由,均拒絕為田老太交納必要的生活護理費用。經協商,長子韓某明之子韓波(化名)替其父親履行了兩個月的贍養義務。2021年1月22日,交費期限又屆至,又無人為田老太交納生活費用,她處於無人贍養的被“遺棄”狀態。無奈,韓某紅代田老太來惠民縣檢察院申請支援起訴。

為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檢察官多次走訪老人所在的社群、村莊、養老機構,對老人、子女及其他知情人員開展細緻的調查核實。在承辦檢察官多次與5個子女溝透過程中,他們不是指責母親行為不端、就是認為母親財產分割不公平。並以年邁沒有贍養能力、女兒沒有贍養義務等理由拒絕,或以家庭矛盾為藉口相互推卸責任。

為從根本上解決田老太的生活費問題,惠民縣檢察院依法支援田老太透過訴訟合法維權。3月29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承辦檢察官朱興娟、盧倩出庭支援起訴。

在法庭陳述階段,朱興娟結合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子女贍養義務的相關規定,以及刑法遺棄罪的構成要件,詳細闡明瞭贍養父母不但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更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父母的不當言行、父母子女之間、婆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矛盾糾紛都不是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子女的年齡、性別也不是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藉口。

調解階段,檢察官、法官以及代理律師從法、理、情等角度釋法說理,並從父母的言傳身教對子孫後代的影響等德育方面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到庭子女均表示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法官、檢察官、律師聯手共同給在場的當事人和旁聽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課,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威嚴的同時,也感受到了平等、關愛和溫暖,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但因韓某明未到庭且對贍養方式存在分歧,當庭未達成調解協議。

經審理,法官認為田老太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居家輪流贍養,維持現有的生活方式更有利於田老太生活、護理之必需。遂依法判決5個子女每月分別支付田老太生活護理費用600元;後續醫療費用除報銷外的個人負擔部分,由5個子女平均負擔。

為使判決順利執行,朱興娟又耐心講解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判決書還沒有送達,三女韓某紅即為母親交納了1800元的生活費;長子韓某明雖未出庭,但在電話裡表示法院怎麼處理都接受;對抗情緒最激烈的次子韓某貴也表示盡釋前嫌,如期支付贍養費。田老太的生活費終於有了保障,朱興娟等承辦檢察官經過幾個月的奔波,在家事法庭快立、快審、快結人性化辦案的支援下,案件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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