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農村房屋徵收土地應依法維護合法程式,程序正義是屏障

【以案說法】農村房屋徵收土地應依法維護合法程式,程序正義是屏障

時下,針對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拆遷、騰退、改造專案可謂數量大、影響範圍廣。對農民來說,宅基地和房屋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老有所居之保障。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時,應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正所謂,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屏障,沒有程序正義伴隨則是損害被拆遷人利益。

基本案情

李某是甲縣乙村第9組村民,其宅基地房屋在徵收範圍內。

2012年12月30日,甲縣乙村7組、9組等11個組全部土地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1327號《關於甲縣2012年第2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同意轉為城市建設用地。

2014年5月10日,甲縣國土資源局向甲縣人民政府請示上報了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甲縣人民政府作出26號批覆檔案同意該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2014年5月25日釋出徵收土地公告,甲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6月8日釋出徵地安置補償公告。

李某認為甲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6號批覆檔案,涉及其宅基地房屋,損害其利益,遂以甲縣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

分析

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告甲縣人民政府於2014年5月25日釋出徵收土地公告,甲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6月8日釋出徵地安置補償公告,但甲縣國土資源局2014年5月10日就已經向甲縣人民政府請示上報了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明顯沒有依法先發布徵地公告和安置補償公告並依法聽取被拆遷人相關意見就申報了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被告甲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6號批覆檔案同意甲縣國土資源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最終,法院也確認被告甲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6號批覆檔案違法。

徵地拆遷的主要目的是國家發展,改善人民生活,不能讓被拆遷人越拆越窮。可現實中,被拆遷人房屋被拆後,得到的拆遷補償款重新買房都困難,連基本生活都保障不。

因此,當拆遷人損害被拆遷人合法利益時,被拆遷人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權利。遇到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時,及早諮詢或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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