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先稅後證也適用個人所得稅

財稅評論Lawping注:

關於先稅後證相關規定,

讀者可參考“先稅後證”的財稅相關規定,契稅法和土增稅條例對先稅後證是有明確規定的。

法院認為,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負有查驗職責,其中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是否齊全是其查驗內容之一。

另外,“對轉讓或承受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收,如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凡可在一個視窗一併徵收的,可在交易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或繳納契稅時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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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長新、南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充市順慶區稅務局行政登記行政裁定書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川行申107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崔長新,

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市政府新區2號樓。

負責人陳正澤,局長。

委託代理人謝文,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李傑,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國家稅務總局南充市順慶區稅務局,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大西街127號。

負責人羅彪,局長。

委託代理人汪笑宇,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崔長新因訴南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南充市自規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充市順慶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順慶區稅務局)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3行終10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崔長新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避重就輕,涉及國家稅收問題,未按法律依法審理,侵害申請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可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二審判決主觀的將“個人所得稅”納入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存在重大誤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並未規定不提交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能辦理登記。

(二)二審判決將“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與協稅稅種的是否“齊全”混淆。二審判決認為崔長新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不齊全,屬於不尊重事實。崔長新已繳納契稅,繳稅憑證齊全,符合法定登記要件。順慶區稅務局不作為,拒不向轉讓方徵稅、也不向拍賣法院徵稅,而是違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傳輸轉讓方欠稅資訊,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以賣方欠稅為由拒不為申請人辦理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判令被申請人為崔長新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南充市自規局提交意見稱,崔長新完稅憑證不齊全,不符合受理和登記條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崔長新認為繳納了契稅、土地增值稅便必須辦理權屬證書的結論是錯誤的。崔長新清楚拍賣公告內容且未提出異議,自願參與競拍,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相應義務。請求駁回崔長新的再審申請。

順慶區稅務局提交意見稱,南充市自規局以房屋轉移登記申請材料缺少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為由,不受理轉移登記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崔長新明知案涉房屋拍賣為買受人包稅,其拒絕承認拍賣公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請求駁回崔長新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案涉房屋個人所得稅由誰實際承擔的問題。

第一,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對個人所得稅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並未禁止另行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在二手房屋買賣實踐中,當事人透過合同約定由買方承擔一切稅費、賣方淨得賣房款的情形很常見,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合同約定。第二,崔長新透過司法拍賣購買案涉房屋,實質是二手房屋買賣的民事交易行為。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拍賣公告中明確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崔長新參與競拍,且在一審中明確表示看清了拍賣公告的該條內容,即表明其知曉並接受拍賣公告中關於稅費承擔的約定,自願承擔相應成本。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負有查驗職責,其中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是否齊全是其查驗內容之一。

本案中,雖然崔長新持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可單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是也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轉移登記所需的材料,且材料應當齊全。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的規定,南充市自規局經查驗崔長新提供的材料,其中個人所得稅未交納,完稅憑證不齊全,並告知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並無不當。故,崔長新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

崔長新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崔長新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向森輝

審 判 員黃丹

審 判 員李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苑入

書 記 員周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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