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學開車,將外甥撞下近10多米高的陡坡,當場死亡

舅舅學開車,將外甥撞下近10多米高的陡坡,當場死亡

1966年出生的蔣某甲,在2021年2月15日這天,去外甥家,走親戚拜年。

到了下午15時許,蔣某甲準備回家時,看見外甥蔣某乙家門前停放了一輛農用小貨車,蔣某甲一時手癢,對蔣某乙說想學開車,蔣某甲是自己的舅舅,蔣某乙不好意思拒絕,便同意了。

蔣某甲上車發動車子,見車子往前走時,其想踩車子剎車,卻踩在了車子油門上,車子直接衝向站在前方的被害人蔣某乙,並將被害人蔣某乙撞下近10多米高的陡坡,導致蔣某乙當場死亡。經鑑定,被害人蔣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當天,是農曆的大年初四,正是家家戶戶過年的日子,卻因為學車發生了這樣的慘劇。

舅舅學開車,將外甥撞下近10多米高的陡坡,當場死亡

本案的法律問題,蔣某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應該怎麼處罰,蔣某乙是否有責任呢?

釋案說法:蔣某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案中,蔣某甲在沒有教練的陪同下,獨自一人上車學習,應當預見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輕信能夠避免,結果上車後,在學車過程中,誤把剎車當油門,蔣某乙被撞下陡坡後,當場死亡,蔣某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嗎,不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嗎?對蔣某甲的處罰是否嚴重呢?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要點在於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在蔣某乙家的門前,家家戶戶的門前路段,很顯然不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不是道路。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發生人員傷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因此蔣某甲的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罪。

蔣某乙明知舅舅蔣某甲不具有駕駛資質,礙於情面,仍讓蔣某甲上車駕駛,最終造成蔣某乙死亡的慘劇發生,可以說蔣某乙對於死亡的結果亦有一定的責任。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評論!

TAG: 蔣某死亡致人過失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