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遺撒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確定

公共道路遺撒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確定

——潘某某訴某工程公司、某街道辦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施工單位在運送淤泥過程中未對運送車輛進行規範及清理,將淤泥遺撒到路面,且後期路面清理不徹底,導致路面泥濘,造成騎行人員滑倒摔傷,遺撒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市政部門作為公共道路管理人疏於管理,未能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本案情

潘某某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在騎電動腳踏車沿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時,因地面泥濘溼滑而滑倒摔傷,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與各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潘某某認為,某工程公司未安全施工,任由淤泥撒落在道路上且未及時清理,造成路面泥濘溼滑致使潘某某摔倒受傷,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建設管理部、某街道辦、某交警大隊均有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管理的行政職能,但均未切實履行其職能,導致出現潘某某摔傷的情況,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潘某某要求各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82004。87元。

某建設管理部辯稱,其系管委會內設機構,而非獨立法人,因此不是適格被告,應駁回潘某某對建設管理部的起訴。

某街道辦辯稱,潘某某依據街道辦行政職能履行之理由請求賠償,應當透過行政賠償之訴進行,而非本案民事訴訟。街道辦已完成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責、行政義務,在發現存在落泥現象時加大了清理力度,安排排程增加車次和人力進行清理道路工作。街道辦無過錯,亦與潘某某受傷之間無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某交警大隊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交警大隊並非事故發生路段道路的管理人,與事故的發生也不具有因果關係,應駁回潘某某對交警大隊的訴訟請求。

某工程公司辯稱,工程公司應政府要求進行灑水作業,具有公益性質,該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潘某某並未提交政府機構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無法證實某工程公司負有相關責任及過錯。工程公司已經在道路兩旁設定警示標誌,盡到了提醒義務,潘某某因自身原因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其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潘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日上午10時許,潘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河北村與荷花路路口附近時,因地面泥濘溼滑而滑倒受傷。受傷後,潘某某到濟南臨港醫院就醫,診斷為:1。左膝脛骨髁間隆突骨折;2。左側脛骨平臺骨折;3。左膝關節積液;4。多發軟組織挫傷。後經司法鑑定,潘某某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綜合治理工程某標段,工地位於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後由車輛透過荷花路運送。從其工地駛出的車輛密封不嚴,不斷有淤泥遺撒到路面;某工程公司及環衛部門的灑水車不定期灑水,但未清理乾淨,造成路面泥濘。案涉事故發生地位於某街道轄區,根據區內機構職責設定,某街道辦具有負責本轄區內環境保護和監管的工作職責。

公共道路遺撒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確定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某工程公司賠償潘某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8838。98元;二、某街道辦賠償潘某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9599。66元;三、駁回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公共道路,是指對社會一般人開放,可以同時供不特定的多數無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影響他人對該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公共道路的使用關係到公眾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會對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險。例如,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被妨礙通行物絆倒、滑倒;司機被公共道路上非法堆放的物體遮擋視線,駕駛機動車撞到路旁的建築物上、發生交通事故等等。

妨礙通行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根據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行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公共道路管理人採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即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是因為其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是造成損害的真正原因,其作為控制和管理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人,其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完全有能力預防損害的發生,故其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共道路管理者對其管理的公共道路依法負有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若因其消極的不作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其對損害結果發生起到了輔助作用,故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責任,指的是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及造成受害人損害原因力相適應的責任,而非與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沒有按照要求對向外裝運淤泥的車輛進行規範及清理,使得淤泥遺撒到路面,後進行灑水清理亦未清理乾淨,導致路面泥濘,造成潘某某在騎行過程中滑倒摔傷。遺撒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某工程公司作為遺撒的行為人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建設管理部雖然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但是根據相關檔案及本區組織機構職責等證據可以確認各街道範圍內的道路環境保護和監管由各街道辦具體負責,因此可以確認某街道辦為該段道路的管理人,某建設管理部亦僅是內設機構,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某街道辦委託的環衛公司在清理的過程中亦未清理乾淨,路面依然泥濘,且既未設定警示標誌,亦未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且在施工單位長期拉運渣土過程中,某街道辦對其遺撒行為未盡到完全的環保監管及道路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潘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現路況較差的情況下,並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對於摔傷亦應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潘某某要求某交警大隊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援。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實際情況,法院認定某公司、某街道辦及潘某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分別為60%、20%、20%,並依據該賠償比例作出了相應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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