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帝曹叡緣何處死公孫晃?

文:刀與筆(作者原創授權)

公孫淵在遼東反叛曹魏自立是三國故事中一段小插曲,在司馬懿率軍平定遼東後,自公孫度至公孫康再至公孫淵祖孫三代在遼東凡五十年的經營化為烏有。小說中,司馬懿在攻破襄平城後,將公孫淵宗族“俱殺之”,草草地交待了公孫氏宗族的下場。而歷史上,公孫淵之兄公孫晃時在洛陽,因公孫淵謀反受到牽連,但公孫晃此前曾上書曹魏朝廷稱公孫淵將會謀反,因而對公孫晃是誅殺還是赦免,曹魏朝廷曾引發討論。

史載,曹魏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公孫淵奪其叔公孫恭位,割據遼東,時公孫淵兄公孫晃已在洛陽任質。景初元年(公元237年),公孫淵自立為燕王。在這段期間,公孫晃多次向曹魏朝廷上書,稱公孫淵將會謀反,請求曹魏朝廷起兵征伐,但魏明帝曹叡並未採納。景初二年(公元238年),司馬懿率軍平定遼東,公孫晃因公孫淵的謀反罪而受到株連。當時,魏明帝曹叡念及公孫晃曾有揭發公孫淵謀反之舉,欲留全公孫晃的性命,但曹魏有有司卻表示反對。[1]最終曹叡不忍將公孫晃棄市,而是派使者到獄中讓公孫晃吞下金粉自盡。

魏明帝曹叡緣何處死公孫晃?

對於是否誅殺公孫晃,時曹魏廷尉高柔亦有自己的一番見解,高柔曾上疏曹叡,稱:“《尚書》說‘用刑法懲治罪行,用獎賞表彰善舉’,這是王朝明確的法律原則。現在公孫晃和他的妻子兒女是叛逆的親屬,理應斬首示眾,不遺留後代。但是我聽說公孫晃先前曾多次向朝廷陳述公孫淵將謀反叛亂的情況,雖然是叛逆的親族,但推究其本意可以給予寬恕。孔子體諒司馬牛(對其兄長即將作亂)的憂慮,祁奚辨明叔向(因其兄長犯罪而受到牽連)的過錯,這些都是古人的美德。我認為公孫晃如確實對公孫淵將要謀反有過進言,就應免除他的死罪。如果沒有進言,就應當將他在街市上斬首示眾。現在既不對他進行赦免,退不宣佈他的罪名,只是把他監禁在獄中,讓他自殺,周圍觀察此事的國家,有的就對我們種舉動產生疑惑。”[2]

上述曹叡、曹魏有司、高柔都表達了對誅殺還是赦免公孫晃的態度。

魏明帝曹叡緣何處死公孫晃?

首先,曹叡是傾向於赦免公孫晃的,但囿於沒有相關依據(亦或歷史記載缺失),所以最終不得不放棄拯救公孫晃。

其次,曹魏有司是力主誅殺公孫晃的,其依據是“國法”,即魏律。依魏律,謀反連坐,罪及親屬,且黃初五年(公元224年),曹魏曾頒令:“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3],即涉及謀反、謀大逆的重罪,不適用親親相隱的法律原則(筆者按:所謂親親相隱的法律原則[4]是漢宣帝時確立的引禮入法的表現,即改變之前實行的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規定,允許在一定的親屬範圍內隱匿罪行,不予告發和作證,律法不加制裁或減輕處罰)。這一規定也能夠解釋公孫晃為何頻繁大義滅親向曹魏朝廷主動揭發公孫淵將反叛的行為(筆者按:需要指出的是,黃初五年詔令中“謀反大逆乃得相告”之“得”,從語義來看並無強制告發之意,但是否不適用親親相隱就意味著強制相告,就曹魏律法而言,闕考,至唐律,才明確了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嚴重犯罪,不得適用親親相隱,必須告發[5])。

最後,高柔也傾向於赦免公孫晃,但並不否認對謀反大逆等重罪應株連親屬,而是以公孫晃對公孫淵謀反多有揭發,也屢次勸說曹魏朝廷起兵征伐,觀其心志並不從逆,因此可以原情論罪。故而,身為廷尉的高柔其主張赦免公孫晃立場是原心論罪,而非討論公孫晃揭發公孫晃謀逆是否依律必須揭發亦或是否適用親親相隱的法律原則。

魏明帝曹叡緣何處死公孫晃?

此外,高柔對於公孫晃一案的處理,還考慮到了當時曹魏朝野上下的輿論環境,朝議對公孫晃“進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閉著囹圄,使自引分”多有微詞,曹叡採取的不進不退的解決方式,非但不是執中之道,反而會對魏律的確定性、權威性產生負面影響。另外,漢律中曾有規定“先自告,除其罪”(即事先舉報,告發者可以減免刑罰),這一原則得到執行的一個明顯例項時漢武帝時衡山王謀反案。衡山王劉賜的兒子劉孝曾參與其父的謀反獲得,因“先自告反”,被免除了所犯謀反罪的刑責。魏律是否有吸收“先自告,除其罪”這一規定中歷史沒有明確記載,但就公孫晃一案的具體情形來看,史載:“(公孫晃)雖有前言,冀不坐,然內以骨肉,知淵破則己從及。淵首到,晃自審必死,與其子相對啼哭”,大抵能夠推測事先舉報,告發者可以減免刑罰的規定極大可能不適用於謀反謀大逆等重罪。

公孫晃一案,大抵能夠總結曹魏律法對謀反謀大逆一類重罪的處置原則和規則,即依照成文律法,對涉及謀反謀大逆的重罪,不適用親親相隱的原則,亦不禁止親屬相告,至於是否強制親屬相告、告發者能否減免刑罰,歷史記載缺失。而對誅殺亦或赦免公孫晃的討論,反映了曹魏集團傾向於肯定成文法制度。雖然在公孫晃一案後,出現了案情類似但處理結果完全相反的“鍾毓事例”[6],但至西晉楊駿、楊珧案[7],仍然延續了公孫晃一案的處理方式,這也表達了魏晉人不希望特殊的判例破壞律法的統一,以更好地維護律法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就當時而言,有一定進步之處。當然,上述案例族刑的隨意適用也表現了封建統治者的冷酷殘暴,也是時代的侷限。

[1]《三國志 公孫度傳》裴松之注引《魏略》:“始淵兄晃為恭任子,在洛,聞淵劫奪恭位,謂淵終不可保,數自表聞,欲令國家討淵。帝以淵已秉權,故因而撫之。及淵叛,遂以國法系晃。晃雖有前言,冀不坐,然內以骨肉,知淵破則己從及。淵首到,晃自審必死,與其子相對啼哭。時上亦欲活之,而有司以為不可,遂殺之。”

[2]《三國志 高柔傳》:“初,公孫淵兄晃,為叔父恭任內侍,先淵未反,數陳其變。及淵謀逆,帝不忍巿斬,欲就獄殺之。柔上疏曰:‘書稱‘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類,誠應梟縣,勿使遺育。而臣竊聞晃先數自歸,陳淵禍萌,雖為兇族,原心可恕。夫仲尼亮司馬牛之憂,祁奚明叔向之過,在昔之美義也。臣以為晃信有言,宜貸其死;苟自無言,便當巿斬。今進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閉著囹圄,使自引分,四方觀國,或疑此舉也。’帝不聽,竟遣使齎金屑飲晃及其妻子,賜以棺、衣,殯斂於宅。”

[3]《三國志 文帝紀》:“五年春正月,初令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4]《漢書 宣帝紀》:“(本始四年)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5]參見梁健:《曹魏法制綜考》,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9年版,第232——234頁。

[6]曹魏將領鍾會成功率軍佔領益州後,與姜維共謀,欲據蜀自立,後事洩,死於部下兵變。由於鍾會之兄鍾毓早先就知悉鍾會或有貳心,故先前就向司馬昭進言,若遇鍾會謀反,懇請欲存活鍾氏一族。司馬昭由是使鍾會收養的鐘毓子鍾峻、鍾辿得以免刑,鍾氏血脈得以保留一支。

[7]西晉車騎將軍楊駿女為晉武帝皇后,甚受寵幸,權傾晉室。楊駿在任大權獨攬,不納良言,遍樹親黨。其弟楊珧曾上表陳情,欲存留楊氏一族,獲晉惠帝認可。元康元年(291年)賈后政變,楊駿被殺,對楊珧,雖然朝議“宜為申理,合依鍾毓事例”,但未被採納,最終還是株連了楊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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