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捨近求遠該給個合理解釋

近日,長沙市民胡龍(化名)聯絡記者,最近他遇到了一件讓他感到後怕的事情:產後大出血的妻子在家撥打120後,沒有被救護車送往附近的醫院,反而送到了距家19公里遠的望城區人民醫院,救護車在往返路上共花了1個多小時。(10月19日《瀟湘晨報》)

在病人產後大出血的情況下,120救護車放著就近的醫院不去,卻去了距離病人家將近20公里外的醫院,別說病人家屬想不通,就是普通網友也覺得難以理解。面對質疑,派出救護車的望城區醫院解釋稱,第一,家屬沒有指定醫院;第二,患者當時情況並不危急,醫院能夠處理;第三,送其他醫院涉及跨區送醫,且考慮到當時的交通狀況,綜合考慮送望城區人民醫院最合適。

然而,當事醫院的這三點解釋,並不能讓人完全信服。首先來說,家屬在慌亂之中沒有指定醫院情有可原,但卻並非救護車捨近求遠的理由,因為按照最有利於患者的原則,救護車就應該就近送醫;其次,多數情況下,都是病人或家屬感覺情況緊急,才會撥打120急救電話,更何況當時病人已經大出血,這都不算情況緊急,那怎麼才算是情況緊急?第三,跨區送醫和就近原則並不衝突,因為現實情況下很多病人都是住在A區,但是距離B區的醫院更近,我們只能把病人送到B區的醫院,而不應該捨近求遠,非要送到病人所在的A區的醫院。

事後媒體記者也透過導航軟體看到,在病人的家附近,距離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僅有8公里,距離長沙市第四醫院也只有14公里,但是120救護車卻偏偏把病人送到了距離19公里外的望城區人民醫院。再聯想到救護車本來就是望城區人民醫院產科急救中心派出的,所以很難不讓病人家屬和網友懷疑這是當事醫院在利益驅使下,為了多給自己的醫院拉病人才捨近求遠的。

說了這麼多,那麼對於救護車接診病人到底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呢?按照《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120急救(指揮)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應當尊重傷病員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意願,並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將傷病員送至醫院救治。長沙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也表示,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市四區縣120實行屬地管理,長沙市區120急救出車的原則是:就病人最近站點出車,病人上車後按照就近、就急、就專科和病人意願綜合考慮送往醫院。

所以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救護車都應該把病人送往更近的醫院,而不是捨近求遠。當然了,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就近的醫院暫時沒有血源,或者是醫院因為其他原因停診等等,不得不送往其他醫院,那麼當時120急救中心或救護車上的工作人員,也需要給出及時的解釋,以取得病人和家屬的理解才行。(苑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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