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兒子不願贍養老人 民警多次上門妥善化解老人贍養問題

“尊老愛幼,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贍養父母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總有一些子女因為各種原因未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

大兒子不願贍養老人 民警多次上門妥善化解老人贍養問題

老人居住房

近日,沿河縣和平街道楓香村駐村工作組報警稱:在和平街道楓香村有一個年近八旬的老人,獨自居住在一間透風漏雨的木房中,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要求派出所出警處置。接電話後,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楓香村開展工作。經瞭解得知:和平街道楓香村趙坪組一老人張某金(79歲)獨自生活在一間木房裡,木房裡僅用幾根鋼筋支撐,搖搖欲墜。經瞭解,張某金老人有兩個兒子,都有自己修建的三層小洋房,小兒子一直想接父親到家中照顧,但是大兒子及其媳婦一直只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資,不主動照顧老人。老人心中鬱結難以釋懷便不願去小兒子家中常住。村委會的幹部和駐村工作組多次上門做工作,大兒子無動於衷。得知情況後,派出所民警連續幾天到老人大兒子家中做工作,透過多次法律宣傳和溝通,張某金老人的兩個兒子達成一致意見,按照一家接到家中照顧一個月的方式履行贍養義務,並當場簽訂贍養協議。

大兒子不願贍養老人 民警多次上門妥善化解老人贍養問題

大兒子不願贍養老人 民警多次上門妥善化解老人贍養問題

目前,大兒子已將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贍養,次月將由小兒子接到自己家中贍養,老人的贍養問題得到解決。

法律小知識

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我國眾多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

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中要求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中要求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中要求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條要求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要求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中要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是否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必須履行對父母的這種贍養義務。拒不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會有坐牢的可能性。

小時候,父母是子女的保護傘,隨著時間推移,父母慢慢老去,逐漸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無法照顧自己,這時就需要子女承擔起贍養義務。

“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贍養老人是文明社會的標尺,希望每個子女能夠承擔起自己應盡的義務,讓老人安享晚年,快樂生活。

在此,也呼籲廣大子女,在生活上要對老人多關心,讓老人心理上有所慰藉,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樂。進一步夯實中華民族孝老敬老傳統美德的社會根基,在全社會樹立人人關愛老人的良好風尚。

審 核:張 輝

編 輯:楊 會

TAG: 贍養老人義務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