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實施8年,現狀如何?這些案例讓人唏噓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陳昕宜 羅苑叢 徐瑋珍 曾冬梅

歲歲重陽,今又重陽。

含飴弄孫、兒孫滿堂,這是我國傳統中老人的幸福模樣。但對不少老人來說,他們為了讓子女能“常回家看看”,不得不對簿公堂。

自從“常回家看看”條款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並於2013年7月1日實施以來,八年裡,每年依然有很多子女因沒能“常回家看看”而被老人告上法庭。僅今年以來,廣東多地法院就判決了一批這類案件。

“常回家看看”入法實施8年,現狀如何?這些案例讓人唏噓

個案

八旬大爺起訴兒子,要求每月看望一次

今年80歲的梁大爺住在廣州市海珠區,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兒一女,兒子梁某自外出就學後就與家庭聯絡甚少,平時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電話聯絡,更不會給老人生活費。

梁大爺說,自己與妻子退休後與女兒一起生活,2015年開始,夫妻二人先後因中風引發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和專人護理。生病後,一直由女兒承擔全部費用。2019年10月,梁大爺的妻子病重,女兒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爺,並聘請保姆照顧。

“儘管兒子對我們感情冷淡,我們夫妻二人仍出資給兒子在芳村購置房屋,併為兒子找到穩定的工作。但兒子對我們的養育無一絲感恩之心,對父母不僅不聞不問、沒有幫扶照顧,甚至在其母親病危之際也找藉口不到醫院探望,離世時和追悼會也沒有到場。”

梁大爺說,兒子曾是廣州一家企業的中層人員,月收入超過3萬元,其有贍養能力卻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為此,他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兒子支付贍養費並判決兒子每月探視他一次。

他的兒子在法庭上承認對家人的照顧不夠,不夠孝順,存在過錯。

廣州中院二審後判決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爺給付贍養費4000元,直至梁大爺去世。

此外,梁某還被判決向梁大爺給付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間的住院醫療費、護理費等自費部分2。3萬餘元,並每月看望梁大爺一次。

現狀

每年都有老人起訴要求兒女定期看望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近年來,每年都有老人起訴兒女要求定期看望的案件。僅今年以來該網公開的裁判文書中,廣東就至少有四宗案件中的老人起訴子女要求定期看望。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在今年廣東法院判決的案件中,梅州市五華縣89歲高齡的魏某某,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長期有人護理,且沒有經濟來源,她起訴三個兒子要求支付贍養費、護理費並每月探望三次。

而家住廣州市越秀區的90歲老人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三個子女探視她的時間由每週一次變更為各人每隔三天探望一次等。

不過,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在今年2月作出的一審判決中,沒有支援她的這一看望訴求。法院認為,三被告(即三子女)現已年事已高,各有家庭需要照顧,因此該院於前幾年作出的原生效判決設定三被告每週各探望陳某一次,已是合理的安排,陳某在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要求調整探望時間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接納。

提醒

“父母不稱職”不是子女不看望理由

今年68歲的汕頭人葉某某今年2月向汕頭市濠江區法院起訴稱,他已年近七旬,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經濟上和精神上均需子女照料。但三個子女近年來對他的生活不聞不問,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向法院起訴子女支付贍養費並每人在每年春節期間各探望他一次。

他的三個子女一致表示,父親好吃懶做,經常家暴妻兒,從未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

今年4月,汕頭市濠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葉某某的三個子女支付贍養費,並應於每年農曆春節假期期間前往葉某某的住處探望一次。

關於探望的問題,法官在判決中介紹,子女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不稱職”也不是子女能夠不贍養的理由。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被贍養人的過錯及贍養人的經濟狀況而免除。同時,希望葉某某加強與子女的交流溝通,妥善處理好與子女的關係,爭取重建良好的家庭關係,以享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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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父母經濟富裕,贍養義務也不能免除

王某榮與陳某雲夫婦共生有五女一子,二人與兒子王某志共同生活。2019年,梅州興寧市石馬鎮政府根據上級要求實施拆舊復墾工作,王某榮可以獲得80多萬元的拆舊復墾補償款。后王某榮夫妻與子女就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產生矛盾,五個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這筆補償款。

不久,王某榮與陳某雲亦分別向興寧法院提起贍養之訴,要求五個女兒支付贍養費。

法庭上,女兒王某香、王某英認為王某榮夫婦未盡好教育、撫養義務,致使其童年悲慘,早早輟學;且比起經濟困難的自己而言,現夫婦二人有房產和存款,經濟富餘,要求支付贍養費的請求不合理。

興寧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是由原告所生育並撫養長大,雖然被告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被告能夠健康成長已屬不易,原告完成了撫養子女的義務。現原告已70多歲,屬於無勞動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擔父母晚年生活費的義務。

雖然原告可以獲得80多萬元的拆舊復墾補償款,但該款項究竟應如何分配尚存在糾紛,且未實際發放,作為子女的被告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另外,由於原告患有老年人常有的高血壓、心臟病等慢性疾病,就算取得補償款,也應用於疾病的預防和治療,不能據此就認為原告具有生活能力,不需要贍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贍養費。

該案法官表示,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等權利。”

老人即使住養老中心,子女也不能當“甩手掌櫃”

1933年出生的陳某英育有四個子女。自2017年7月起,陳某英入住梅州市蕉嶺縣幸福養老中心,每月養託費為2000元,分別由四個子女每人每年各承擔三個月共6000元。陳某英與次子林某民因贍養費問題產生糾紛,起訴到蕉嶺法院,要求次子林某民承擔2021年贍養費6000元並支付三個月的生活費15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被告作為原告兒子,應承擔贍養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原告另主張每月500元的生活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援,依法判決林某民負擔陳某英每年三個月的贍養費6000元,駁回陳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除了居家養老外,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居住、生活,也是一種重要的養老方式。倘若子女無法親自照料,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養老機構照料,但應承擔相應的養老費用。

同時,精神贍養和物質贍養同樣重要,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即使老年人在養老機構生活,子女也不能當“甩手掌櫃”,應當經常看望、問候、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讓老年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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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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