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殺人案改判無罪:母親買了好多大米、等兒子回來吃

8 月 4 日,據澎湃新聞報道,揹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8 月 4 日下午 4 點,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

照著殺死兩個幼童的罪行,還是在和嚴打有關的年代,張玉環的罪行判罰應該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死立即,然而法院卻做出了“死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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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本身就是耐人尋味的。這起碼說明一個問題:法院顯然是發現了問題併產生了疑問。事後來看,張玉環要感謝南昌中院和江西高院,起碼它們沒有和公安系統“同流合汙”,否則這就可能是個呼格案了。但問題在於,既然公檢法系統內部知道有了問題,為何又拖延了幾十年?這其實又是一個常見的時代現象,因為這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洗雪”案,而是涉及到了更多的人事和顧忌,箇中種種,其實大家都懂。可惜,所有當事人的利益和榮譽都被照顧到了,只有被冤枉的最大受害人除外。

出現冤假錯案,公檢法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初的辦案人員負有很大的責任,但是更應該反省的是制度和法律,為何沒有限制好公權力,沒有保護好一個人最基本的自由和尊嚴呢?不要讓悲劇再重複上演。

除給予國家賠償之外,法院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政府應當負責到底。希望無罪推定原則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儘快寫入刑訴法,此外加強保障當事人和律師的訴訟權利。江平老先生在呼格吉勒圖墓碑上所寫:“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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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刷到一個影片,是張玉環的母親聽說兒子要回來了,買了好多大米都生蟲子了,這影片不管誰看到都會心酸啊,要是我被人誤判了,我的父母會怎樣崩潰,身邊鄰居會怎樣議論我的家人,我的姥姥和爺爺奶奶在村子裡怎麼面對那些流言蜚語……

我不敢想,被羈押了26年6個月,國家賠償是必須的,但是除了金錢上的補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還事情一個真相,當年真相是什麼?真兇是誰?為什麼張玉環會認罪?有沒有嚴刑逼供的現象?這個重大失誤誰來負責?同時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精神、身體等各方面的關注。這是國家欠他的

冤案特別是冤死案件是廢除死刑論最重要的一處現實落腳點。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在社會共同體形成之前,我們每個人都擁有以暴制暴的自然權利。當我們把這部分權力讓渡出來,暴力機關就代替我們行使這一權利。 這就意味著合法的殺人源於我們的授權。一旦出現冤假錯案,我們手裡也會沾血。比如呼格吉勒圖的血,聶樹斌的血。 跟他們比,張玉環苟全性命,已算不幸中的萬幸。這一次我們也避免了骯髒,沒有再殺人。跟張玉環命運類似的人有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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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1994年被控殺妻,一審死刑,二審15年徒刑。他在苦窯服刑的第11年。已經死了11年的妻子突然“復活”。2005年4月,佘祥林沉冤得雪, 趙作海,1999年被控謀殺同村居民趙振晌,被判死緩。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返回老家,趙作海無罪釋放。他跟佘祥林一樣,都是因“被害人”復活而昭雪,都服刑11年。 每次有冤案,我都會想起這四個人: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佘祥林、趙作海。 呼案、聶案改判時,網上許多人說這是法治的進步,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甚至有人堅定地認為,呼和聶就是當年的真兇,翻案尊重的是當下的法律理念,他們應該感謝因時間過長而造成的證據滅失或不足。 這不矛盾嗎?你既然認定人家是真兇,又認可法院尊重當下“疑罪從無”的法律理念。 而趙作海、佘祥林的冤案則可以徹底擊潰這些替“濫用公權”站臺的人。

這回該沒有疑點了吧,佘祥林妻子活著,加在趙作海頭上的那條人命也還健在。 事後事前,有些規律是無法忽視的。如上述中的幾位,無一例外遭受刑訊,這樣的口供原本是無效的。但這些案之所以能辦成當時的鐵案,靠的就是口供。 說一千道一萬,這個話題都是避不過去的,但似乎又是一種禁忌。多年前我曾在報社見識過記者們對這個話題的恐懼。他們會如實地記錄法庭地每一處細節,卻不敢把嫌疑人自述的翻供原因、關押時的遭遇寫進去。 每一次,我們都只能“死後驗屍”,從接近翻案、已經翻案的受害者那裡得知他們遭受的非人待遇。事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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