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及各地“賣花女孩”到底是從哪來的?揭開“賣花女”來歷真相

重慶街頭那些“賣花女孩”,事實上有不少是“黑手控制團伙”從她們原本父母那兒租賃甚至買來的。

“受控制的兒童犯罪團伙”在各地屢見不鮮,犯罪分子利用少年兒童受人同情,控制其進行賣淫、乞討、盜竊等犯罪活動,“賣花”只是其中“小菜一碟”罷了。

重慶及各地“賣花女孩”到底是從哪來的?揭開“賣花女”來歷真相

賣花的小女孩

第一、“受控制兒童犯罪團伙”中的兒童來源

這些兒童的來源主要分成兩個部分。

一是人販子拐賣。犯罪團伙從人販子手中花點小錢把被拐賣的孩子買下,甚至犯罪團伙親自去偷盜搶劫小孩,控制孩子們從事犯罪活動牟利。

若有孩子“業績”稍差了些,犯罪分子便將其往死裡虐待,被斷手斷腳瞎眼毒啞的孩子不在少數,這一種報道的比較多,我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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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黑手伸向茫然不知的孩子

重點談一談第二種“租賃買賣孩子”的情況。

“黑手團伙”將孩子從其原本父母手中“租賃”甚至“買斷”,控制其從事稍微正當點的商業活動,比如賣花、賣煙、賣熒光棒氣球等等。

這些被“租賃”出來的孩子通常是女孩,原生家庭家境貧困,家中視女孩為累贅。而這些“黑手團伙”一般也是女孩父母的親戚、鄰居,至少也是同鄉熟人。

他們向女孩父母勸說,帶孩子出去“打工”,並給予孩子父母一筆租金,具體金額大約為2000—3000元一年(前幾年行情如此),有些短期“租賃”的則是按月支付,“租金”約為三四百塊一個月,比一年整租貴些。除“租賃”外,還有父母直接將女孩一次性賣掉的,簡直喪盡天良、泯滅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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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母貪圖金錢,加上家裡又能少一副碗筷,因此不少父母爽快同意將女孩交給“黑手團伙”,臨行前“黑手團伙”還會和孩子父母約定,如果警方來查問,千萬得說雙方是親戚,試圖以“親戚之說”逃避法律處罰。

此般“控制兒童進行商業或犯罪活動”,早在明清民國時期便有之,是為民間“下九流”中的一種。

第二、近年來利用兒童從事犯罪或牟利活動死灰復燃

新中國建立後,各地公安對“組織兒童犯罪或商業活動”進行嚴厲打擊,“黑手團伙”們銷聲匿跡了好一陣子,但隨著經濟發展,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又開始死灰復燃,尤其是“賣花女孩”,國內不少大城市都有類似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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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衝上熱搜的“賣花女孩”

重慶主要集中在解放碑、觀音橋等地,通常為電影院門口或天橋附近,早在03年我去重慶時就碰見過。除重慶外,成都此類事件也不少,主要集中在天府廣場、春熙路等地,特別是碰上情人節、聖誕節以及週末時段,“賣花小女孩”可謂到處都是。

我曾經兩次報過警,並且後來一直追問警方處置得如何,一名警察負責同志被我追得沒辦法,才告訴了我上述資訊。

客觀來講,這類事單靠警方力量很難徹底解決。警方掃除此類組織後,通常團伙主要成員會被拘留或者判刑,孩子交給救助站,救助站也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基本上是養一段時日後便將孩子遣返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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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

團伙成員被放出後,回鄉找到小孩父母,過不了多久“黑手團伙”便又會帶著孩子出來“打工”,如此反反覆覆,永無止歇。

這些“賣花女孩”少時賣花,待到她們出落的大一些,比如十二三歲,很多人就會被“黑手團伙”控制其出來賣淫以謀取更高的黑色利潤。“黑手團伙”中的成員大部分是沒有人性的,甚至有不少人本身就是癮君子,為了錢他們什麼都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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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手團伙”控制下,不少賣花小女孩將來會成為失足女孩

額外再說一點,當年的“賣花女孩”在這種環境中長大,大部分人的三觀早已扭曲,她們將成為“黑手團伙”中新的主要成員,甚至有些人會新找一批小女孩“單幹”,從原來的“被控制者”成為“控制者”。

罪惡如果不徹底消滅,它同樣會不斷傳承、生生不息,並最終成為社會身上的毒瘤痼疾。

第三、怎樣才能真正消滅此類事件?

要真正徹底解決此類事件,光靠警方單方面的力量是很難杜絕的,起碼以下3方面需要跟上。

一是人民群眾零容忍。

重慶及各地“賣花女孩”到底是從哪來的?揭開“賣花女”來歷真相

大媽們是時候發揮戰鬥力了,如果全國都是朝陽群眾,罪惡將無所遁形

同胞們一旦遇見此類“賣花賣熒光棒小姑娘”,建議立刻撥打110,要求警方到現場處置並隨時追蹤監督處置結果。

當我們每一箇中國人內心都充滿正義感時,這個社會才會有真正的正義!

二是對“黑手團伙”以及孩子父母進行嚴懲!

對於“黑手團伙”成員,毫無疑問要從重從快處置。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且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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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牟利的,同樣有“非法僱用童工罪”予以處置,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處置“黑手團伙”只是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要重罰“租賃”甚至“買賣”孩子的父母,他們同樣適用於以上刑罰,至少算是個從犯。

只有透過法律威懾,斬斷黑手之源,才能真正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三是需要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過往解救孩子後,將孩子遣返原籍是不太合適的。首先很多孩子父母也參與了犯罪,結果最終又把孩子交還給當初把她們“租賃”或“賣出”的人,這豈不是讓孩子又重新落入虎口?

其次這些孩子被“黑手團伙”長期控制過程中,其價值觀、人生觀都已發生變化,異於正常小孩,她們更需要糾正性的教育,以改變她們扭曲的三觀,否則這些孩子長大後,又會成為新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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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學校軍訓,重獲新生

所以這些孩子被解救後,最好集中送入特殊學校,重新進行教育,只有這樣,他們將來才能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光明,需要我們每一個人來維護,同胞們,該我們行動起來了,唯有勇敢揭露和掃除身邊的罪惡,我們每一個家庭才會真正安全,身邊的罪惡才會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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