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豈能成“越獄密道”

保外就醫豈能成“越獄密道”

日前,引發社會關注的“山東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後未收監”一事有了新進展……

2020年,朱某宇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判決生效之後朱某宇並沒有入獄服刑,而是被“保外就醫”。

同年12月,合同詐騙案的受害人張玉剛反映了此事,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釋出《朱某宇暫予監外執行案情況通報》,經詳細調查,確認朱某宇符合監外執行條件。但張玉剛並不認可調查結果,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更換醫院對朱某宇進行體檢。重新體檢後,經認定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

濱城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經裁決對朱某宇進行收監。對於此案是否有執法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相關負責人表示還在調查當中。

本次事件出現的“保外就醫”一詞格外引人注意,其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之一。

國家設立保外就醫制度,原本是為體現對生命健康的尊重、保障重病罪犯治病權利的制度關懷。但在司法實踐中,此制度可能會被一些違法之徒鑽空子。這不僅讓法律的威信大減,也極大地傷害了保外就醫制度本身,其負面影響不可小覷。

那麼我國現行的保外就醫制度是如何適用與審查的呢?

保外就醫之適用條件

適用保外就醫者必須患有法律規定的疾病。《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詳細列舉了所有可以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主要包括嚴重傳染病、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嚴重消化系統疾病等共計十八個大類別的疾病。

採取肯定清單的模式意味著,除了上述法律明確列舉的疾病之外,其他疾病一律不能成為適用保外就醫的理由。

保外就醫對適用者的執行刑期也有要求。若其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則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保外就醫;若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則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保外就醫。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可以適度從寬;對於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關於執行刑期的限制。

保外就醫之程式審查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透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檔案、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檔案、在鑑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2、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覆。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且擔保人需同時滿足《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共四項條件。

3、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及當地公安意見、有關診斷、檢查、鑑別材料、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保外就醫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批准保外就醫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保外就醫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其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保外就醫的機關提出意見。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保外就醫期間,擔保人需履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協助社群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發現被保證人有異動,立即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義務。

5、罪犯被保外就醫後,監獄或看守所應寫出罪犯出所鑑定意見,發給其《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保外就醫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罪犯的病情複查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6、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對於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保外就醫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7、在保外就醫執行執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診斷、檢查、鑑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有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在誠信缺失的現實環境下,或許弄一張病情證明並非難事,看似有申報、有審批、有執行的保外就醫監控機制,也由於缺乏公開透明而變得撲朔迷離、亂象叢生。

防止保外就醫成為犯罪分子逍遙獄外的“避風港”,還需加強制度的完善和程式的監管,包括疾病鑑定、報送審批、監外執行等每個環節。尤其要強化對相關資訊的公開透明,接受民眾評判和社會監督,加大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切實讓刑罰帶電、法治彰揚,讓保外就醫迴歸依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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