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街店鋪門窗張貼招聘啟事不都屬於廣告違法行為

臨街店鋪門窗張貼招聘啟事不都屬於廣告違法行為

經營者在店鋪玻璃門內張貼廣告是否屬於違反市容環境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結合廣告內容、大小、位置以及對市容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評價,不應不作區分一律認定為影響市容環境。

經營者在臨街店鋪玻璃門內張貼適當招聘廣告,是否屬於擅自張貼影響市容市貌的宣傳品。

歐某傑系廣州市南沙區某餐飲店的經營者。因招聘員工需要,歐某傑在其臨街店面玻璃門內張貼員工招聘廣告,尺寸大小為40CM×30CM,並留有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歐某傑在店鋪張貼廣告的行為影響市容環境,違反《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歐某傑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清理上述廣告。因歐某傑未自行清理,該局將招聘廣告發布的固定電話號碼錄入系統,對該電話予以報停。歐某傑不服電話報停行為,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歐某傑的訴訟請求。歐某傑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確認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通知通訊企業停止為歐某傑的電話號碼提供通訊服務的行政行為違法。

城市亂張貼的小廣告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頑疾,行政機關創新執法手段加強治理,並無不可,但應堅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原則。小店經濟是就業崗位的重要來源,對於街頭小店利用自家店門張貼的招聘廣告是否影響市容環境,城市管理部門不應“一禁了之”簡單執法,應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原則。本案透過對涉案招聘廣告的綜合分析,明確行政相對人在商業區的臨街店鋪內張貼的招聘廣告不屬於違法廣告,城市管理部門未能正確審查區分,選擇適用報停行政相對人經營電話的執法措施,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明顯超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所產生的公益,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法院判決確認行政機關報停行政相對人的電話號碼的行政行為違法,依法監督和糾正行政權的不當行使,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以小見大,對於促進城市管理部門規範執法行為,提高精細化執法水平,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臨街店鋪門窗張貼招聘啟事不都屬於廣告違法行為

為什麼本案當事人在店鋪門內貼招聘廣告不應被認定為違反市容環境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在其經營的臨街店鋪玻璃門內張貼招聘廣告,因便利有效、成本低廉,成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者的慣常招聘方式。從本案廣告對環境影響的效果來看,廣告紙張僅A3紙大小,完整乾淨,無殘損,字型清晰,內容為員工招聘,沒有惡俗、虛假等不良內容,顯然有別於街頭戶外的“牛皮癬”廣告,對建築物的整潔、美觀並無明顯影響,也沒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而且,涉案店鋪位於繁華商業區,廣告張貼位置以及內容等與商業區的整體環境和氛圍也是協調的,屬於普通公眾可包容和可接受的合理商業招聘行為。

此外,即使將涉案招聘廣告視為戶外廣告,廣州市政府對於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並非一律不予准許,而是根據區域位置區別對待。廣州市地方政府規章《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十一條規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最佳化區中的商業性建築可以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由此可見,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廣告是分割槽域進行規範管理,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也僅限於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最佳化區的臨街玻璃在不影響建築物通風采光的情況下,允許設定戶外廣告。歐某傑的店鋪位於繁華商業區主幹道,不屬於戶外廣告的禁設區或嚴控區,允許利用店鋪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因此,無論是從涉案招聘廣告本身對市容環境的影響程度,還是從其所處區域的管理要求來看,均不屬於影響市容環境,不應認定為違反市容環境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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