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將嚴禁違建強拆,牢記六大原則,保護自己的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遇到違背拆遷人意願和非法強制拆遷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時,被拆遷人應及時舉報,透過法律渠道維護其合法權益。2021年,行政機關嚴厲查處暴力拆遷,強制拆遷要追究刑事責任,被拆遷人必須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權利必須牢記以下六大原則。

2021年將嚴禁違建強拆,牢記六大原則,保護自己的利益

“認定違建”要尊重百姓財產權

應該注意的是,“違建”也是行為人透過自己的人力和財力建立的民法中的“物”,這就存在一個其是否享有物權的問題。即使建築物本身確實是違法的,但建築本身的材料本身,這種物權是客觀存在的。違建是缺乏建築審批手續和證件的建築,這些建築需要嚴格的認證才能被確定是“違建”,而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單位說它是“違建”它就是違建,這是不對的。

法不朔及以往

在法律問題上,要遵循“法不朔及以往”的原則。我們不能用今天的規定來限制和懲罰昨天的行為。在認定違建時,要考慮房屋建立是相關法律的實施時間,如果不考慮建設時間等客觀條件,按照2008年新法來對待這些房屋,顯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如果是農村住房情況就更復雜了。1982年出臺了《村鎮房屋用地管理條例》,才對農村住房面積有所規定。因此在確定違法建築時,需要考慮這些時間點。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在徵拆維權案例中存在著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就是前些年政府由於“招商引資”才著手的重點建設專案,現如今也被納入了違建無償拆除的專案,這頗有一種“新官不理舊賬”的意味。這事實上,行政部門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有義務維護其政策和行動的連貫性和穩定性,並珍惜公眾對它的信任。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注意自己的態度。首先,必須確定這些建築物是否應被視為“違建”,是否應該無償拆除。這需要適當的向人民群眾傾斜,給人民應有的利益,不然會傷了群眾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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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不一定要強拆,方法適當最重要

總是說“拆遷”,事實上違建不一定要拆,這就是說不是將違建全部拆了才符合人們的利益,才叫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顯然,拆除只是違建處罰的措施之一。在行政行為中始終遵循“最低損害原則”,就是說依法行政,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行政人員權益的損害,行政機關可以按照相應的程度自由量刑。對於違法程度相對較輕、可以採取糾正措施的違法建築物,可以採取“補充+罰款”的處理辦法;對不能糾正措施的違法建築,可以規定限期拆除措施,從而有效地減少普通百姓的損失。

有些違建伴隨著現實的需要,應視情況而定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建時應考慮其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有些違建,之所以存在來自於百姓切實的使用需求,這些違法建築物的存在可能與規劃不一致,但社會危害不大。行政機關有調查和處理的自由裁量權,在查處時應多考慮人民的生活需要,一些有利於居民生活的違建不需要拆遷,拆了反而容易發生矛盾。

“違建”不能一拆就打擊,不拆遷就不打擊

打擊違建雖然義不容辭,但行政目的絕不能不單純。通常不採取任何行動,徵用一刀切;哪裡有徵地拆遷,哪裡就開始查處違建。長期以來,當事人所建房屋的經營、生活沒有問題,也從來沒有人上門查處過違建。但是,只要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徵收範圍,問題就會接踵而至。但無論如何,拆遷總是伴隨著拆遷。從最簡單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和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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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要最終實現“新增違建”的終結和依法合理處置“存量違建”,就必須從對違法建築的實際調查和處罰中,消除“一刀切”、“盲目強制拆遷”等錯誤觀念和行為。從歷史和發展的角度看,嚴格依法辦事,兼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減少拆遷糾紛,切實解決群眾的真正關切和利益,是治理違法建築的必由之路。

“違建”的拆除,是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好的居住環境和更好的城市規劃,而不是對一些人強拆罰款,最終還是為了居民的利益。只有當居民的居住環境變得更好時,我們才有心情為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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