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釋出通告:亞太藥業因銷售費用問題被罰並被罰款500萬元

3月9日,浙江省財政廳釋出通告,就2019年浙江省財政廳對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資訊質量檢查作出“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理決定書”。亞太藥業正是財政部對77家藥企進行穿透式檢查中歸屬浙江省檢查的兩家藥企之一,浙江省財政廳檢查的另一家藥企為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財政廳釋出通告:亞太藥業因銷售費用問題被罰並被罰款500萬元

根據通告,浙江省財政廳在檢查中發現了亞太藥業在銷售費用方面的問題:

(一)以不真實的原始憑證報銷銷售費用—差旅費。

亞太藥業存在以貨車過橋過路費發票報銷差旅費的情況,如2018年1月報銷19510元差旅費,憑證為大貨車高速公路收費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二)報銷銷售費用—推廣服務費所附合同不規範。

1。亞太藥業與浙江長典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典醫藥)簽訂市場調查服務、藥事管理服務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調研地點前後不一致、工作總結完成日早於合同簽訂日,不同合同在會議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況。

2。亞太藥業與長典醫藥簽訂銷售流向查詢合同,但長典醫藥所提供銷售流向查詢結果中的醫療機構非合同約定地區的醫療機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從上述內容看出,亞太藥業與CSO合作的服務內容涉及:市場調查、藥事管理服務、流向查詢,與行業中很多藥企與CSO合作的內容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根據通告,我們還看到該藥業銷售費用是如何做出來的:

1、用虛假業務發票:以貨車過橋過路費發票報銷差旅費

2、同一合同調研地點前後不一致

3、工作總結完成日早於合同簽訂日

4、不同合同在會議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

5、銷售流向查詢結果中的醫療機構非合同約定地區的醫療機構

這些製造虛假銷售費用的方式,也是很多藥企慣用的做法。

最後處理結果如何:立即糾正違規事項、規範財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糾正上述違法違規事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進一步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77家藥企穿透式檢查

醫藥企業銷售費用過高、研發投入不足一直是行業的通病,銷售費用畸高是醫藥行業的雷區。

2019年5月23日,財政部發文,對77家藥企進行穿透式檢查。

財政部在檔案中說,為核實醫藥企業銷售費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對醫藥企業銷售環節開展“穿透式”監管,延伸檢查關聯方企業和相關銷售、代理、廣告、諮詢等機構,必要時可延伸檢查醫療機構。

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銷售費用真實性、成本真實性、收入真實性、其他四個方面。其中,對銷售費用的真實性列出了六大具體的檢查內容:

1、銷售費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據,是否真實發生;

2、是否存在以諮詢費、會議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類發票套取大額現金的現象;

3、是否存在從同一家單位多頻次、大量取得發票的現象,必要時應延伸檢查發票開具單位;

4、會議費列支是否真實,發票內容與會議日程、參會人員、會議地點等要素是否相符;

5、是否存在醫療機構將會議費、辦公費、裝置購置費用等轉嫁醫藥企業的現象;

6、是否存在透過專家諮詢費、研發費、宣傳費等方式向醫務人員支付回扣的現象。

“兩票制”後,藥廠以出廠價“高開”來應對“兩票”,“高開”後不得不利用原料、包材以及所謂CSO學術推廣洗錢,繼續維繫“高定價、大回扣”的營銷體系,否則就只有關門大吉。

但是,在金稅三期的大環境下,企業所開的每一張發票都能溯源,藥企、CSO受到穿透式查賬的根本原因就是稅和票,現金大額支付、單類費用大量入賬必將帶來稽查風險。

除了稅務稽查,再加上近年來的糾風、代表備案制、招採信用制等諸多政策,基本上從醫藥招採、營銷、流通、財務合規等整個鏈條,進行了全方位的偵察包圍監管。藥企、CSO的日子也越來越難過,“高定價、大回扣”的營銷體系不可持續,只有建立合規的學術營銷體系才是藥企營銷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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