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8 月 24 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支援熊先生向醫院索還自己與亡妻留存的冷凍胚胎一事引發媒體關注。

冷凍胚胎能否繼承再次成為近日人們關注的話題。

那些儲存在零下 196℃ 液氮環境中的胚胎,成為逝者留給親屬的情感寄託和生命延續可能。而由於我國在此類問題上相關法律仍不完善,醫院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更願意選擇謹慎的處理方式,透過訴訟釐清責任、規避風險。

案件之外現實的問題是,很多醫院已經積壓了大量閒置多年的冷凍胚胎,如何處置也成為一個難題。

胚胎是生命還是物,能否繼承?

生於 1987 年的熊先生與妻子 2018 年結婚,婚後一年多妻子未懷孕。2019 年 7 月,夫妻倆與廣東省人民醫院簽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書》,當年 8 月 29 日醫院給熊先生夫妻取精、取卵後培養胚胎。兩天後,熊先生妻子做了胚胎移植手術,術後剩餘一枚胚胎由醫院儲存。

術後妻子終於懷上胎兒,但不幸的是,懷孕 39 周 + 6 天生產時,妻子突發羊水栓塞去世,胎兒亦未能存活。

事後熊先生和岳父母想到,醫院裡還有一枚胚胎,他們想要回來,但被醫院拒絕。[1]

廣東省人民醫院認為,冷凍囊胚[2]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徵,但又有諸多特殊之處,可稱為人格物,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為繼承標的。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認為,涉案胚胎是原告熊先生和妻子卵子結合而產生的,含有熊先生與妻子 DNA 遺傳資訊。儘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原告在生命倫理上與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絡,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最終熊先生及岳父母的訴求獲法院支援。

「偶爾治癒」曾致電原告代理律師朱先生以及熊先生的岳父,他們均不再願就此事發聲。

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術俗稱試管嬰兒,1978 年全球首位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1988 年中國首名試管嬰兒鄭萌珠誕生於北醫三院生殖醫學中心。目前我國每年試管嬰兒數量逾 20 萬例次,成為世界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第一大國。[3]

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圖源:站酷海洛

冷凍胚胎是生命還是物,能不能繼承?海洋法系的主流意見是將冷凍胚胎界定為一種處於人和物之間的中間體,江蘇的冷凍胚胎案二審判決採用了中間體的定性,熊先生案判決認為人體胚胎法律性質尚無定論。[4]

國內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發生在江蘇。2012 年 2 月,沈先生與妻子到南京鼓樓醫院冷凍儲存了 4 枚受精胚胎,沒來得及移植,第二年 3 月就發生車禍兩人去世。他們的四位失獨父母,為索回冷凍胚胎而訴訟。

鼓樓醫院主張,根據原衛生部規定,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一審宜興法院認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而夫妻均已死亡,胚胎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4 年 9 月無錫市中院二審改判,支援了四位老人獲得冷凍胚胎的訴求。

該院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冷凍胚胎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資訊,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5]

時任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的胡曉翔認為,雖然冷凍胚胎是否屬於“物品”還存在一定爭議,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凍胚胎”的繼承權,但可以有處置權。[6]

審理此案的無錫市中院法官對媒體介紹,2014 年初美國德克薩斯有相似案件。一對年輕夫婦身亡,留下 2 歲兒子和 11 枚冷凍胚胎,沒留遺囑。法院最後判決,等兒子到了 18 歲時由他處置胚胎,在此之前胚胎由相關醫療機構保管。

該法官表示,胚胎的屬性法律上不明確,也就難以說繼承權,實際上法院某種程度上繞過了繼承權,從處置權和監管權歸屬於四名老人的角度去判。[7]

除了法律層面,在生命倫理角度也有爭議。

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學院講師張迪對「偶爾治癒」表示,夫婦一方或雙方死亡後如何處理胚胎,需參考最佳利益原則。家屬繼承或擁有對胚胎的監管、處置權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但如果胚胎孕育成胎兒生下來,則要分析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成長在父母殘缺的家庭是否有利於身心健康?與不被生下來相比,在這種環境下成長生活是否更糟?如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考慮。

懷疑代孕就拒絕返還胚胎?

冷凍胚胎是目前唯一能成熟地儲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胚胎長時間存置於零下 196 ℃ 的液氮環境中。因此,廣東省人民醫院認為,因儲運條件特殊,熊先生及岳父母將囊胚進行處置和轉移具有極大風險。使囊胚存活的唯一辦法就是違法代孕。

同樣,在江蘇的冷凍胚胎繼承案中,南京鼓樓醫院認為,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原衛生部的相關規定,不能對胚胎進行贈送、轉讓、代孕。

對此二審判決認為,衛生部的相關規定是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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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中院最終判決 4 枚冷凍胚胎由已去世的夫妻雙方父母共同監管和處置。

結果如同很多人的猜測,2017 年這四位失獨父母幾經周折,透過寮國的一位代孕母親在廣州產下一名男嬰。

該案法官張聖斌在接受央廣網的採訪時表示,判決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監管權和處置權的歸屬,至於當事人拿到胚胎以後去幹什麼,不是訴訟要解決的問題。[8]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2018 年對媒體表示,原衛生部的規定只是行政規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效力,不能作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據。迄今為止,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沒有對代孕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9]

正因江蘇案判決後有代孕先例, 越秀區法院提醒熊先生及岳父母在取得涉案胚胎後,不得使用胚胎從事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醫學活動。兩原告明確表示知曉相關法律後果,並承諾遵循法庭的告誡。

亟待立法,醫生希望法院釐清責任

「偶爾治癒」查詢司法裁判文書,發現近年來各地有多起涉胚胎移植的訴訟。

醫院和從業者對此更是如履薄冰。

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生殖醫學科主治醫師方祺告訴「偶爾治癒」,家屬起訴醫院索還去世家人的胚胎屬極端個案,他所在醫院還未遇到過類似情況。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因無明確法律法規,醫院及醫生肯定也會建議患者去訴訟,按法院判決執行,這對雙方都有利,避免法律風險。

對胚胎繼承訴訟,醫院有多方面的顧慮。

2019 年北京市首例冷凍胚胎移植案中,朝陽醫院就提出了繼承、倫理及不合法規等多方面的拒絕理由。

一對夫妻在朝陽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期間,丈夫因患白血病,從確診到去世只有 25 天,留下 6 枚冷凍囊胚。妻子提出繼續移植胚胎被醫院拒絕。

朝陽醫院認為,患者丈夫去世後,其與丈夫生前冷凍儲存的胚胎或囊胚並非患者一人所有,患者一人無權處理。移植胚胎涉醫學倫理,必須考慮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胚胎所有人(如患者公婆)是否要承擔出生後孩子的撫養義務以及監護人職責問題,孩子父親及其親屬身份社會關係等親權繼承權問題等。

審理中當事人公婆表示支援兒媳繼續胚胎移植。法院認為夫妻當初與醫院的合同不能割裂,輔助生殖是連續的過程。透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後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後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權等。

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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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2019 年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醫院繼續履行合同,給當事人進行胚胎移植手術。[10]

鑑於立法滯後,江蘇冷凍胚胎繼承案的法官曾在中國法院網發文,建議立法機關宜在條件成熟時機適當時儘快啟動相關立法程式,以健全完善人工生殖的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醫院困擾:無主胚胎積存多不敢拋棄

在江蘇首例胚胎繼承案中,爭議的胚胎從 2012 年 9 月 3 日儲存了兩年多,2014 年 9 月二審勝訴後,家屬趕去醫院續交了胚胎的保管費。

雖然據原衛生部相關規定,醫院可以對逾期不交冷凍費的胚胎進行銷燬處理,但現實中醫院不會這麼做。

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生殖醫學科主治醫師方祺告訴「偶爾治癒」,儘管患者簽有知情書, 醫院可以將過期未續費胚胎拋棄、銷燬,但如無夫婦簽字確認,醫院擔憂有患者很多年後再來醫院要胚胎,為避免糾紛醫院會一直儲存胚胎。這樣的擔心,就導致很多醫療機構被數量眾多、難以處置的「凍胚」困擾。

衛健委官網的資訊顯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國內大陸地區經批准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共 536 家,經批准設定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共 27 家。

據央廣網今年 1 月報道,鄭州幾家大醫院有數十萬個冷凍胚胎變成了“無主胚胎”,沉睡最長的胚胎已快 19 年,是繼續儲存還是銷燬,成了棘手問題。河南冷凍胚胎每年費用 1080 元,很多人交完第一次儲存費後就沒了訊息,一年以上沒交儲存費的胚胎就有 10 萬個左右。[11]

而據中國江蘇網 2015 年訊息,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有上萬個冷凍胚胎無人問津,凡是 2005 年前在該中心冷凍的胚胎,如一個月內不來認領續交冷凍費用,將按之前的知情同意書銷燬。首批要清理銷燬的冷凍胚胎,數量達 1000 多個。[12]

同樣的是,北青報 2016 年報道, 北京婦產醫院 17 年來冷凍胚胎數已達到 10 萬餘顆。此前有大約三分之一的“冷凍胚胎”屬於“超期保管”。婦產醫院也曾主動聯絡在這裡留下胚胎的夫婦,一個是要不要繼續儲存、繳費,另一個不要了也要來簽字放棄。[13]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院長劉智慧教授表示,冷凍儲存人工胚胎是一項成本很高的工程,在患者與醫院失去聯絡、逾期未交冷凍儲存費、醫院採取合理措施仍然無法與患者取得聯絡的情形下,傾向於應當允許醫院作出銷燬的決定。

這個事件也提醒醫院和患者最好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以免發生糾紛。具體而言,可以就在患者夫婦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他們與醫院失去聯絡、逾期未交冷凍儲存費等情形下,對胚胎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約定。[14]

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學院講師張迪也持相同觀點,他建議為避免此類糾紛,醫療機構可以考慮在夫婦進行輔助生殖干預前,在協議或知情同意書中明確發生意外情況如何處置胚胎的條款,尊重夫婦受限的生育權,保護後代的最佳利益。

參考文獻

[1]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2021)粵0104民初23961號判決書

[2] 丁香園-丁香號-北京美中宜和北三環婦兒醫院:《手把手教你看懂「胚胎等級報告」,不做試管嬰兒懵星人》,胚胎與囊胚的區別在於發育期不同。精子與卵子結合,17 小時後形成原核期胚胎,第 2~3 天(D2~3)的胚胎稱為卵裂期胚胎,第 5-6 天(D5~6)的胚胎為囊胚。目前,胚胎移植所選擇的胚胎,要麼是 D3 胚胎,要麼是囊胚。

[3] 中國經濟週刊, 2021年6月15日,《中國成輔助生殖第一大國,為什麼那麼多人生不出孩子》

[4] 李昊,《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及其處置模式 ——以美國法為中心》,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5 年第 5 期

[5]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號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民終字第1235號判決書

[6] 檢查日報,2014年9月24日,《冷凍胚胎,親人能否繼承?》

[7] 澎湃新聞,2014年9月21日,《“中國好判決”是怎麼出爐的?無錫中院稱“法情理融合”》

[8] 央廣網,2014年9月19日,《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二審改判 四位失獨老人共同監管》

[9 ] 新京報,2018年4月10日,《去世夫妻遺留胚胎 父母尋求代孕產子》

[10] 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2017)京0105民初10591號 判決書

[11]、[14] 央廣網,2021年1月13日,《繼續儲存還是銷燬?河南鄭州數十萬個冷凍胚胎無人認領》

[12] 中國江蘇網, 2015年9月26日,《上萬試管嬰兒胚胎被冷凍 1月不認領將逐步銷燬》

[13] 北京青年報,2016年9月6日,《婦產醫院喚醒2000例冷凍胚胎》

撰文:李華良

監製:李晨

首圖來源:站酷海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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