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委託徵集-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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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委託徵集-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

訴訟委託徵集-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

資產支援證券名稱: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

徵集物件

標的資產支援證券“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的投資者

基本情況

未能承擔差額補足義務,資產支援證券構成實質性違約

根據《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說明書》和《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約定,專項計劃賬戶內可供分配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優先順序資產支援證券當期本息的,觸發差額支付啟動事件,應當由差額支付承諾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2018年6月6日,資產支援證券觸發了差額支付條件,崑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崑山美吉特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差額支付承諾人未履行差額支付義務,已構成實質性違約。

2018年9月18日,江蘇證監局釋出《關於對崑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2018〕63號)

崑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原始權益人,向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2018年9月18日,江蘇證監局釋出《關於對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公告(〔2018〕64號)

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以下簡稱“美吉特ABS”)計劃管理人,未對美吉特ABS基礎資產及原始權益人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在美吉特ABS存續期間未能有效監督檢查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具的《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說明書》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公司改正。

2019年3月20日,江蘇證監局釋出《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2019〕31號)

律所所在“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證券專項計劃”專案執業中,對專案基礎資產真實性未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未將實地調查情況做成筆錄;未按照規定方式對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查驗;未按要求製作查詢筆錄。

上述行為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對律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19年8月7日,江蘇證監局釋出《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2019〕58號)

公司作為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的財務顧問,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有效的合規性審查、未能保證提供給管理人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訊披露指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2019年10月17日,江蘇證監局釋出《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2019〕83號)

公司在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援專項計劃專案執業過程中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形成初評報告階段,對現金流預測假設不謹慎,未對相關信用評級報告所依據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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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金融模式

集煜訴訟金融基金提供資金支援,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由基金承擔。案件勝訴並執行到位後,委託人根據實際受償款項按比例支付服務費用。

B。風險代理模式

訴訟成本(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由委託人按照實際發生金額承擔。案件勝訴並執行到位後,根據實際受償款項按比例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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