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風險如何保障?新《辦法》為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駕護航

土地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所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民的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權。近些年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模在不斷地擴大,涉及到的都承包農戶也越來越多,那麼隨之而來的也是越來越多的風險和糾紛。那麼,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時,該如何更好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的規避風險呢?

土地流轉,風險如何保障?新《辦法》為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駕護航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流程,同時也對加強流轉風險的保障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一、對流轉合同的形式和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書面流轉合同,並向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另外,還明確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的內容,其中包括(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型別、地塊程式碼等;(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土地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八)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十)違約責任。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字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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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專案稽核制度。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專案稽核制度。並明確規定了審查稽核的一般流程:

第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第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稽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專案規劃等相關材料。

第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專案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稽核,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稽核意見。

第四,審查稽核透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稽核申請或者審查稽核未透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土地流轉,風險如何保障?新《辦法》為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駕護航

三、鼓勵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制。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透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範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並且明確規定,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專案,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但由於各地的生活水平,消費水平都有差異,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並不要求統一設立風險保障金,只是鼓勵有條件的設立風險保障金,同時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決定,這也避免了經營主體的負擔過大。

土地流轉,風險如何保障?新《辦法》為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駕護航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即將在2021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將會更加規範,同時對於土地經營權流轉中的可能出現的風險、糾紛解決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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