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簽訂的贈與子女房屋協議能否撤銷? | 以案說法

生活中

時常會遇到贈與物品後

因當事人反悔想撤銷此前贈與的情形

但是夫妻一方基於

離婚

事由

贈與子女的房屋能否擅自撤銷贈與

還要因相關法律事實而異

下面

小編透過一起案例

帶您瞭解~

離婚時簽訂的贈與子女房屋協議能否撤銷? | 以案說法

劉某某與邵某某原系夫妻關係,劉某某曾於2011年、2012年起訴要求與邵某某離婚但未果,後於2013年1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劉某甲、劉某乙系劉某某與邵某某的女兒。法院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劉某某與邵某某離婚後,劉某甲、劉某乙隨劉某某生活至能夠獨立生活時止,劉某某不要求邵某某給付撫養費。劉某某還與邵某某在法院簽訂協議,約定將上海市光明區幸福路某處房產中屬於劉某某的份額歸劉某甲、劉某乙各半所有,劉某某將房租用於償還房貸,直至房貸償還完畢,劉某某對該房不享有居住權,邵某某對該房享有永久居住權,但不得變賣或處理該房。

離婚時簽訂的贈與子女房屋協議能否撤銷? | 以案說法

後考慮到劉某某自身的居住生存問題,劉某某依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決撤銷此前劉某某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協議。

法院認為,該案中,房屋贈與協議的順利達成是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贈與不同於傳統中的普通民事贈與,其實質上是夫妻雙方在原有婚姻基礎上對財產分割的平衡處理,是夫妻雙方對身份和財產綜合博弈的結果。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本案贈與協議亦有在物質上給予子女一定補償,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環境的意圖,應認定為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劉某某要求撤銷房屋贈與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離婚時簽訂的贈與子女房屋協議能否撤銷? | 以案說法

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忠實有效履行贈與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贈與人不能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對於

離婚財產

中的贈與,因涉及到財產與身份的雙重屬性,當事人在簽訂贈與合同時更應當慎重考量,合同一旦達成,贈與人就不能像普通民事贈與合同那樣行使任意撤銷權。本案在判斷贈與一方能否撤銷房屋贈與時,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隨意撤銷。

雖然法律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一方不能隨意撤銷。回到本案中,房產贈與協議中約定將案涉房屋中屬於劉某某的份額贈與兩女兒,實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明顯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

第二

,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夫妻間於離婚當日達成的房屋贈與協議,對夫妻雙方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贈與一方無特殊事由不得擅自反悔。

第三

,包含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的贈與應當綜合考量。

本案的房屋贈與協議和調解離婚協議應屬於一個系統的整體,夫妻能夠協議離婚要以房屋贈與的順利完成為基礎,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贈與屬於家事贈與,含有身份與財產的雙重屬性,不同於傳統案件中的普通財產贈與,故贈與一方不能擅自撤銷。

第四

,法院的價值裁判應當有利於社會良好風尚的形成。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

要內容。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亦應堅持誠實守信。本案中的房屋贈與是以離婚為目的,且將案涉房屋份額贈與子女,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善良風俗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稽核:張   婭

編輯:秦可欣

陝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來源:陝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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