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父母的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不例外

隨著人們生活收入的增加,生活質量越來越好,手裡的錢越來越多了,而人們也更為重視理財和投資,買房、買車存款等都格外被人重視。隨著父母的年老,繼承這一問題不得不再被人提及,在很多父母的心中,他們都希望給子女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把自己的好東西都留給子女,減少孩子未來的生活壓力。

2021年起,父母的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不例外

多年來,雖然我國的繼承法在不斷完善,幫助人們解決各種問題。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最新的民法典出臺,對於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做出了新的規定。其中有一個新規定需要格外注意,父母所留下的4項財產,子女不能再繼承了,就算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

1。特定權利

特定權力指的是父母一方所有的著作權、署名權等,子女無法繼承。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著名的作家在他的一生中出版了許多書,因此從版權中獲得了一大筆年收入。那麼,在作者去世後,子女可以繼續享有各種版權的收入,也就是父母的著作權所帶來的財產權,但對父母的各種書籍的署名權和修改權不能由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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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金

一般來說,保險金實際上並不被認為是可以繼承的。如果父母購買的保單中指定了一個特定的受益人,那麼在發生事故或死亡的情況下,這些利益將歸受益人所有,而不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平分。不過,保險也有不同,其中人身保險中是需要填寫受益人的,而財產保險則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如果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則將保險金賠償給被保險人,若是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則由被保險人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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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有房屋繼承權

考公務員分房,我想大家都應該聽過,各地區為了吸引人才的加入,也會發出各種福利政策,其中就包括為工作人員提供住房,但這套房子只是個人享受居住權,其產權是歸國家和單位所有的,如果享受這一權利的父母去世後,那房屋一般會被收回,不被其子女所繼承。若是公有房經過改革變為個人所有,那子女則是可以繼承的。還有就是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變更為城市戶口的子女繼承的,但房屋使用權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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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

簡而言之,就是一個財產是由老人和他人共同擁有的,而老人在過世前立遺囑說財產由自己女兒所有,但這一遺囑是不完全成立的,因為他並沒有擁有這項財產的全部產權。

例如,一對老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妻雙方一直和他的小兒子一起生活。現在老父親生病了,就立下遺囑明確地說房子歸小兒子所有。但其實小兒子並不能擁有這個房產,因為這項財產是老人夫婦共同擁有的,其中老父親只可將財產一半分給小兒子,另一半需要由母親分配。如果母親也是要將房子立遺囑給小兒子,那小兒子則可以得到全部產權,但若母親立遺囑由長子所有,則房子由兩個兒子平分,但若是母親沒有立遺囑,那長子也能拿到房屋產權的四分之一。

2021年起,父母的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不例外

除以上的四項財產不可繼承外,根據我國最新的民法典規定,從2021年起,遺囑訂立方式出現變化!

第一,設立兩種新的立遺囑方式

在過去,老人設立遺囑需要去公證,有些人對於這點並不清楚,也有些人是因身體狀況不方便去。因此,在最新的民法典中規定,現在可以採用影片遺囑和列印遺囑,而不需要去公證處公證,這樣就能減少了老人難以立遺囑的一系列麻煩。

2021年起,父母的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不例外

第二,增加了寬恕制度

在過去,老年人因子女

不孝

等特殊原因不把一些繼承人的名字寫在遺囑裡。因此,繼承人無法繼承財產。但是現在,在“寬恕制度”下,如果繼承人表現良好,被繼承人表示寬恕的話,那他(她)則可以再次被列入“繼承人名單”。

第三,增加見證人

如今,為了從父母那裡得到更多的遺產,許多孩子會採取一些“特殊措施”,讓父母違背自己的初衷立遺囑。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見證的規定,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

2021年起,父母的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不例外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各種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變得越來越人性化。而提到繼承問題,也需要格外注意,以免為以後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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