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案件可能出罪?

什麼樣的案件可能出罪?

無罪辯護難,難到什麼程度呢?不談任何資料,單說現象,它已經難到了影響刑事辯護生態的程度。司法機關會暗地說你傻逼,同行會偷偷笑你幼稚。

今天不談策略上的無罪辯護,只談實質上的無罪辯護。什麼樣的案件具備可能出罪的潛質呢?

一是要事實上無罪。這是案件得以出罪的大前提,很多辦案人員甚至在私下或半公開場合公開表態,如果他們篤定某人確實有罪,那麼無論如何也不會放過他們。他們無意間點破了刑事案件最實質的證明標準:“篤定”。

“事實上無罪”實質上是一種“主觀判斷”。如果他們無法完成這種主觀判斷,那麼他們就會毫無心理負擔的將程式推進下去。在他們“篤定”有罪的情況下,證據標準也會一降再降。甚至可以說,

在證據標準這個問題上,刑事案件有著遠超民事案件的容忍度與寬容度。

很多案件的證據連民事舉證都難以支撐,但就是可以判刑事案件。

二是要證據上無法完成有罪。可能會有人有疑問,既然事實上無罪了,那麼證據上必然也是無罪,為啥還要單拎出來說呢?這是一種脫離現實的傻白甜理解。充斥偽證的刑事案件不是沒有,我手上就有兩三個。言詞證據是刑案證據之王,他們就像一管管萬能膠水,可以肆意粘貼出他們想呈現的模樣。這種現象在惡意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中尤為常見,開局一張轉賬憑證,內容全靠編。我們的證人又不需要出庭,做完筆錄拍拍屁股走了。到底是證人在瞎說還是公安在瞎記,管不了,反正你按著大紅手印呢,法院就能照著判。

三是要有積極的出罪事由。絕大部分案件的出罪都是由於新證據的出現或原證據發生改變所導致,也就是出現了積極的出罪事由。接前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程式上在持續推進,那麼它至少是“證據上有罪”的,任何一個辦案機關都不會辦出一本“無罪”的卷宗。尋找積極的“出罪事由”,也是對刑辯律師來講,風險最高的一個環節。我聽一名老律師講,多年前他辦一起刑案,四名證人出庭,開完庭後四個證人全部被抓,檢察院盯了他大半年。此後再也不辦刑事案件。

四是要設法打破公檢法鐵板一塊的互信狀態。公檢法之間基於互信的資訊共享,強度要遠超辯護人單方說辭。程式地位越靠後的司法機關,越無法接觸第一手資料,需要向其程式前手核實(法院向檢察院核實,檢察院再找公安核實)。一般情況下,後手司法機關會無條件信任前手。但一旦這種互信被打破,鐵板出現裂痕,案件就會有意想不到的轉機。我曾有一起不起訴案件,就是因為公安藏匿關鍵證據,檢察院兩次退偵要求補充,公安始終不拿出來,最終檢察院直接不起訴。這個案件當時有些超出我的預期,最終導致不起訴的,恐怕是這種互信基礎的破壞而非單純的技術原因。

你可以藏一份證據,就可能藏十份

,鬼知道這個案件到底有多少問題?我可不想替你背黑鍋。

五是本人及家屬要“武德充沛”。張氏叔侄為了喊冤,甚至拒絕減刑從不唱感恩的心。這一反常但堅定的表現最終引起了駐監檢察官張彪的注意,申訴工作才得以步入實質性程式。事實上即便是當地檢察系統親自出馬,也碰了一鼻子灰,我建議有喊冤需求的人都好好了解下這段故事,能夠避免很多冤案處理的誤區。張彪在以個人名義無法推動案件的處境下,以石河子檢察系統名義官方去函浙江檢察系統,對方只回復一句,我們浙江從來沒出過冤案,直接掛電話。公對公尚且如此,糾錯之難,無異於刮骨療毒。沒有充沛的武德,沒有日復一日的堅持,恐怕難以實現。

司法永遠不可能做到不出錯,只要我們必須承認這一點,我們就必須承認無罪辯護的價值。

這不是神經病,是理想。

什麼樣的案件可能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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