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週末發文:這家村鎮銀行又被處罰的背後

法治週末發文:這家村鎮銀行又被處罰的背後

長子縣融匯村鎮銀行

法治週末記者 霍建清

2021年7月15日,山西長子縣融匯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子融匯銀行)又被罰了。

長治銀保監分局公佈了兩條行政處罰資訊,第一條針對長子融匯銀行,因“違規新增跨區域貸款,規避貸款集中度化整為零違規發放貸款”,給予其“責令整改,罰款60萬元”的處罰。第二條針對長子融匯銀行時任法定代表人李宏偉,處罰決定是“取消三年任職資格”。

長治銀保監分局有關人員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因為長子融匯銀行是“屢犯”,所以這次處罰重些。

在國家批准成立村鎮銀行之初就隨即制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村鎮銀行的定位是“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異地貸款”,“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

銀保監局官網顯示,2014年12月4日,長子融匯村鎮銀行曾因提供虛假報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被處以50萬罰款;2017年8月25日,又因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高管人員,違規發放貸款等,被處罰25萬元。兩次處罰時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宏偉。

那麼,長子融匯銀行這次被“處罰重些”背後發生了什麼?

借3人之名,貸款2700萬元

時間追溯到7年前。

2014年9月9日,長治市屯留縣宋某在長子融匯銀行借款9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

10天后,長治城區苗某飛又在該行借款800萬元,期限一年。

2014年12月2日,長治城區張某峰也到長子融匯銀行貸款,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

以上三人的貸款,均用的是擔保人李金平的房產做抵押。在長子融匯銀行與這三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分別寫著“購鋼材”或“購工礦裝置”。

幾年後,經有關部門查實,此三人是黎城縣的黎城藍天燃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城藍天公司)的員工,貸款也沒有用於購鋼材或工礦裝置,而是直接轉入黎城藍天公司老闆控制的賬戶,“老闆是借用三人的名字貸款”。

2015年11月9日,在以上3筆貸款均已逾期、嚴重失信的情況下,長子融匯銀行又給黎城藍天公司放貸1400萬元,期限半年,借款用途是“用於償還貸款”。

這筆貸款仍顯示是擔保人李金平提供的擔保。

到了2016年4月,4100萬元貸款本金僅償還了1萬多元,還欠大筆的利息及罰息。長子融匯銀行先後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銀行將對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長子縣法院經過審理,於2016年底和2017年初作出一審判決,基本支援了長子融匯銀行的主張。

因為無人上訴,4份一審判決隨即生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蹊蹺的借貸官司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擔保人李金平才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及投訴,稱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4起訴訟,是有人拿著偽造的授權委託書,“替”他們夫婦打完了全部的官司。

相關案卷顯現,李金平、唐東嶸夫婦簽字委託了牛某軍做特別授權代理人,但授權委託書上及應當李金平夫婦簽字的相應法律文書上,簽名區域雖都有李金平和其妻子唐東嶸的名字。但該夫妻稱這根本不是他們的簽字。對比字型直觀看,這些簽名字型與他們本人的筆體相去也甚遠。

在長子縣檢察院組織的檢察建議聽證會上,牛某軍當場承認,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字不是李金平夫婦籤的,但他又說,李金平曾經口頭授權他,他是實際的被委託人。

2021年的7月下旬,法治週末記者曾找到牛某軍,試圖瞭解箇中原委,牛拒絕接受採訪。

2021年4月25日,就上述4起案件,長子縣檢察院向長子縣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

一個月後,長子縣法院作出裁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四起案件“程式不當”和“判決書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比較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擔保人李金平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因為和黎城藍天公司的老闆王氏兄弟是好朋友,他們說貸款只為短期週轉,才同意為王氏兄弟貸款抵押擔保的。出於對銀行和朋友的信任,他和妻子籤貸款抵押等檔案手續時,沒怎麼看內容,後續也不知道貸款被挪作它用。

他說,透過這件事的折騰,讓他夫妻學到了很多知識,尤其是金融銀行業的法律法規,例如:村鎮銀行不能跨區域放貸,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必須真實,貸前審查要認真,貸後監管要到位,不能突破貸款集中度管理,禁止以貸還貸掩蓋不良貸款等等。

“長子村鎮銀行如果嚴格按照法規來,這4筆貸款一筆也不應該發放,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背後有什麼事,有關部門是不是應該深入查一查。”李金平說。

2020年9月,李金平的妻子唐東嶸就長子融匯銀行辦理貸款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向長治銀保監分局舉報。

2020年11月,長治銀保監分局向唐做了反饋:“經核查,長子融匯銀行向王崗、王強(黎城藍天公司股東、控制人)發放借名貸款2700萬元的情況屬實,我分局已對長子融匯銀行啟動行政處罰程式”。

半年後,長治銀保監分局公佈了對長子融匯銀行的處罰資訊。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長子融匯銀行成立於2011年1月,股東由長治銀行(佔比20%)及8個自然人組成,註冊(實繳)資本1億元。

2021年7月26日,在長治銀保監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為防止貸款過度集中過高,對村鎮銀行的要求是:單一集團客戶的貸款集中度不能超過15%;單一客戶的貸款集中度不能超過10%。一般按村鎮銀行實繳資本計算,長子融匯村鎮銀行註冊資本1億元,那麼單一客戶貸款就不能超過1000萬元,他們為了規避這項管理,借另外3個人的名字貸款2700萬元給王崗、王強使用,就是化整為零,嚴重違規。

“長子融匯村鎮銀行違規違法不是這一次,前幾年還有,屬於屢犯,所以這次處罰的較重”,這位負責人說。

在長子融匯村鎮銀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和信貸科長接受了法治週末記者的採訪,他們說,之所以給王氏兄弟以及張、宋、苗三人辦理貸款,是因為擔保過硬,有超值的房產抵押在銀行,能確保銀行不會損失。

“王氏兄弟拿走了貸款,銀行透過執行我們的抵押房產收回了貸款本息,只有我們擔保人弄得個傾家蕩產”,李金平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感覺自己被騙了,他們也曾到公安機關報案。

長治警方一位熟悉本案的警官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經過初查,還不能定性為合同詐騙或貸款詐騙,但比較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相互串通圍獵擔保人的痕跡比較明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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