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立後,仍然由抵押人佔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管理的權利,那麼在抵押期間,如果抵押人的行為可能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可以透過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網友諮詢:
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具體應當怎樣行使,將產生哪些法律效果?
重慶渝宏律師事務所馬鵬飛律師解答:
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是指抵押權人在知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具體包括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權,抵押物價值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和加速到期制度。
例如,甲將其房屋抵押給乙,但最近暴雨頻下,導致房屋漏雨發黴,為了防止房屋因漏雨發黴價值減少,乙有權要求甲對房屋進行補漏措施。
1、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權,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包括作為或者不作為。
2、抵押物價值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3、加速到期制度,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既不恢復抵押物價值也不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此時,未到期的債務視為已經到期。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馬鵬飛律師解析:
應當注意的是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不以抵押物價值實際減少為標準,只要存在抵押物價值減少的可能即可。另外可能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行使上述權利要受到已設定的抵押權的影響:
(1)抵押人在一般情況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處分權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應通知抵押權人。
(3)抵押人的出租權
①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②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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