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人來說,沒有房子就像沒有落腳點的鳥,沒有根的浮萍,十分缺少安全感,此外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年輕人談婚論嫁也總要聊到房子問題,有沒有房子可能決定了未來丈母孃的態度,也決定了婚姻生活中矛盾的多與少。
不過需要或想要買房的未必只有年輕人,若是父母辛苦一輩子積攢下一些錢,也想買房,是否要登記在子女名下?
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出了錢,房子就是自己的,即使登記在子女名下依然如此;或者覺得登記在子女名下好處多多,比如未來不會有遺產稅問題;再比如,認為父母和子女有天然親緣關係,所以彼此財產也天然共享,子女的,就是父母的,父母的,也合該全是子女的。
這些都是很常見的買房認知誤區。
首先,房屋是一種不動產。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登記是為了從法律上明確物權所屬。
以上所提到的常見誤區,有必要在購房前先了解清楚,如父母出於什麼遺產稅的考慮,要把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實際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徵遺產稅,未來是否會開徵,何時開徵還不明確;
再如父母買房,確定登記在誰名下之前,也應當清楚法律上父母和子女是不同個體,不存在財產一體的情況,父母財產是父母的,子女財產是子女的,除非一方去世另外談遺產繼承。
瞭解了這些誤區後,再分清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後”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一些區別。
先說婚前。假如有這麼一對小夫妻,他們結婚前某方父母全款出資買了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一方或雙方父母出的首付或部分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予雙方,一般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予。總之這房子是屬於子女,或者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的。
再說婚後。還是這對小夫妻,他們結婚後某方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是子女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只出了部分如付首付,此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子便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錢部分視為贈予這對小夫妻,除非父母明確了只贈予自己子女。
所以法律上,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對房屋財產歸屬影響是很大的。更重要的是,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對產權認定有實質性影響。
那麼父母買房,想登記在子女名下,就不得不考慮這3大法律風險了。
第一個風險:子女離婚或出意外
若是子女離婚,或者發生什麼意外,房子可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遺產重新分配,那房子所有權就不是你的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繼承順序為: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再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所以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不管是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或者子女意外去世等情況,風險還是很大,父母若想有自己的房子,需要考慮這點。
第二個風險:子女擅自賣房
假如子女染上賭博惡習,為了還賭債啊或者拿更多錢去賭,或者有什麼燒錢的愛好(比如給主播打賞),總之,他或她因為需要錢,完全可以不經過你的同意,拿著房產證就把房屋賣掉了,你事後才知道哭也沒處哭。
第三個風險:房子被查封拍賣
如果子女欠了債務,債主可以走法律程式查封、凍結、拍賣房產,到時候房子的歸屬權一變更,父母就只能看著自己出錢買的房子被劃到別處。
最後還有一點,如果子女所在城市有房屋限購,那麼父母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可能還會影響子女自己購房。這些都是父母買房想登記在子女名下前,需事先想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