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爭了,明年起,父母的房子“統統”按照新規繼承,吵也沒用

自從1980年我國啟動住房改革以來,房價的問題就成為了國人邁不過去的一道坎,四十年來,我國的房價保持一路飆升,實屬罕見;飆升的房價也使得房子成為了眾多人最重要的一筆財富,如下圖所示,按照《2018年中國城市家庭財富報告》的調研資料顯示:中國人家庭總資產配置中77。7%為房產,房子已經可以說是一個家庭的全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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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房子的價值在哪裡,使得每個人對於房子始終過分聚焦。尤其是在繼承方面,如果是獨生子女家庭,或許在繼承父母房產這一塊上不會太複雜,但如果是家庭人數多的話,有時候卻會因為房子的問題,兄弟之間大打出手,甚至翻臉不再來往,我相信這肯定是大多數父母不願意見到的局面。

所以,針對遺產的繼承問題,2020年5月28日稽核透過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終於做出了明確性的各類的規定,這也意味著以後子女不用爭父母的房產了,一切依然按規定執行,那新的《民法典》對於遺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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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立遺囑有兩種新方式。

過去的話,立遺囑大多數是採用手寫或者錄音的形式,或者直接到公證處立遺囑。不過這種立遺囑的方式有很大的缺陷,就是在更改方面很麻煩,需要頻繁往來公證處。對於年紀大的老人,確實有諸多不便,尤其是那些久病臥床的老人,就更不方便了。而且絕大多數老人往往因為怕麻煩,即便對遺囑自覺不妥,也會將就過去。

所以,明年起,在新規下,立遺囑的話,可以透過“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兩種新形式。相比之前的文字和錄音方式,新規定確實便捷了很多。但這裡有個前提的條件,就是說在立遺囑時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同時要清晰手寫簽名和標註立遺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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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財產的處分自由優於子女的繼承權。

在新規中,增加了一項“居住權”的用益物權。房屋所有權人主要可透過兩步為房屋設立居住權,即:與居住者簽訂合同和向登記機關登記後設立。一套房子的居住權一旦設立,房子就不能再租給別人,即便子女繼承了該房屋,也不能把居住權人趕走,只有當居住權期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才能消失。

這個新規主要是保障一些老人,年老的時候因為子女的不照顧,而找了一位保姆。那對於保姆,可能因為照顧的老人不錯,而老人又顧慮到保姆以後的生活,就為了保姆去登記終生居住權。一旦設立的話,就運算元女繼承了房屋,也無法趕保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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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

在以往,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才會生效,如果過世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有的有公證而有的沒有公證,那有公證過的遺囑將具有優先順序;不過新的《民法典》中則規定:在留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只選擇最後一份符合條件的遺囑。為什麼要選擇最後一份符合條件的,主要是因為最後一份,肯定才是過世之人最終的意見的,這樣明確霸道的規定下來,就減少了兄弟間多份遺囑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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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繼承的新規,在新規下,遺產繼承的方式越來越靈活,也越來越人性化了。那對於子女們來說,也算是一個好訊息,只要是透過合法合規的繼承安排,子女也不用再為房產權等大宗財富而爭執不下,甚至是對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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