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LV是奢侈品牌,怎麼可能賣假貨?

“我們LV是奢侈品牌,怎麼可能賣假貨?”湖南長沙,羅女士在男友高某的陪伴下,來到了一家LV專賣店,經過千挑萬選,看中了手袋一個,價格要1。87萬元,羅女士也沒在意,畢竟是奢侈品牌,況且還有男友代為買單,於是,在男友高某支付錢款後,羅女士也就高高興興的將手袋買回家。

回家後的羅女士仔細地端詳了這個手袋,愈發覺得不對勁起來,因為無論是從質感、外包裝方面,這個LV奢侈品都與自己之前買的不一樣。

難道是假LV?帶著這樣的疑問,羅女士索性找了一家鑑定公司,將自己的LV手袋送往鑑定公司鑑定。

等待的日子是漫長有著急的,2021年6月,鑑定公司出具了鑑定意見,鑑定意見為送檢樣品不符合品牌公司的技術資訊和工花特徵。

說得通俗一點,就是鑑定機構認為該LV手袋不是LV公司生產的。

於是,帶著鑑定意見,羅女士找到了專櫃想要對方假一賠三,但專櫃並不認可鑑定公司的鑑定意見,堅稱自己的LV手袋就是真品,言語中透漏著些許嘲諷之意,到最後,乾脆不理會羅女士的索賠請求。

羅女士見狀,一紙訴狀將LV專櫃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價款外,另外賠償3倍的費用。

很顯然,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羅女士要向法院支援自己的訴求,就必須拿出切實可行的證據。

羅女士提供了購物小票、男友的支付記錄,證實自己的LV手提袋確實系從該專櫃購買。

這時候,LV專櫃想要證明羅女士是無理取鬧,就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手提袋的詳細出入庫資訊,可到了法庭上,LV專櫃卻沒能出示上述證據。

既然無法出示有效證據,該專櫃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案中,LV專櫃以次充好,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法院最終判決對方退還貨款18700元,並另外賠償56100元。

最後,羅女士雖然獲得了賠償,但有網友還是對本案疑慮重重,畢竟涉事的是直營店,為何會售賣假貨呢?是不是存在店員調包的可能呢?

但個人認為,無論是何種原因,羅女士的包既然是從LV專櫃購買出去的,LV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真存在員工存在以此充好的情形,也應當事後向員工追償,而不能以此拒賠客戶。

那麼親愛的讀者朋友,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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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LV專櫃女士鑑定手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