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21年4月19日15時56分,計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全椒儒林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全椒縣儒林路江海儒林東苑人行橫道時與陶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陶某某受傷,車輛損壞。
事故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計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醉酒駕駛機動車;陶某某駕駛二輪電單車橫過人行橫道時未下車推行;上述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擬認定當事人責任如下:
1、當事人計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不得駕駛機動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計某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2、當事人陶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之規定,陶某某應當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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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樑子
投稿:微訊號lyfi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