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三人飲酒後,不幸墜入渠內,同伴救助均遇難,你怎麼看!

2021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解某(女,33歲,鹽湖區人)、黃某1 (男,30歲,臨猗縣人)、黃某2 (男,29歲,臨猗縣人)原某某等人在中銀大道XX飯店就餐飲酒,凌晨4時43分散場,解某、黃某1在醉酒狀態下行至姚暹渠旁,糾纏中解某墜入渠內,隨行的黃某2和黃某1先後跳入渠內…

女子與三人飲酒後,不幸墜入渠內,同伴救助均遇難,你怎麼看!

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解某與黃某1、黃某2、原某某等人共同飲酒至凌晨,作為共同飲酒人,相互之間互負照顧、扶助的義務。

第一種情形:如果解某因個人感情原因,想不開而投河,黃某1和黃某2,此時作為共同飲酒人跳河救人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解某墜河原因是由於三人飲酒後,在行走過程中不小心墜入河中,黃某1和黃某2作為共擔風險人,應有義務救助解某。

針對第一種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針對第二種情形:

如果雙方屬於共擔風險人,這種情形發生了意外,由雙方按照各自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

張律提示:飲酒莫貪杯,救助要量力,不要盲目救助遇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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