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錯換人生,許敏要想查明真相,還有2大難題等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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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錯換人生一案,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疑點,姚策生母杜新枝雖然能言善辯,但最後仍然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

正所謂“撒一個謊,要用一百個謊去圓。”撒一個謊容易,但要讓一百個謊環環相扣,不露一絲造假的痕跡,這真的是太難了。

面對杜新枝拙劣的表演,我們不得不感嘆: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很多網友認為本案已真相大白,但這只是網友們的自我認知,在還沒有權威說法之前,此事暫時還無法定性為“偷換”。

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講究證據。但在一邊倒的輿論下,許敏看似勝券在握,但要想查明真相併使得“案情”反轉,她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就目前而言,許敏有以下兩個難題有待破解。

28年錯換人生,許敏要想查明真相,還有2大難題等待破解

本案發生在28年前,已超過了民事案件3年的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們知道,錯換人生案發生在28年前,即不符合“訴訟有效期三年”這一條,也與“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條相沖突。

當然,民法典裡也提到了“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所以,這裡有三個不確定性:

首先是“特殊情況”如何界定

不知道這個28年前的錯換人生案是否滿足民法典裡提到的“特殊情況”。

筆者認為,如果在28年前許敏已知曉親生兒子被“錯換”這種情況下,現在才去起訴訴,人民法院肯定不會受理。但問題的關鍵是,直到姚策患癌,許敏準備捐肝救子、透過血型配對才知道雙方沒有血緣關係,也就是許敏沒有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訴訟的延誤。從這一點來說,本案應該是符合民法典裡提到的“特殊情況”的。

其次是訴訟有效期已超過三年。

這是民法典中提到的最長的有效訴訟期限。當然後面也說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那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呢?

最後是民法典提到“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什麼是特殊情況?這個有一定的彈性,具體案例具體對待。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保護期,但能延長多少年呢?這裡也沒有說明。要知道,民法典規定的權利保護期是二十年,但本案已有二十八年之久。

本案部分證據缺失,關鍵人員“難尋”

雖然本案疑點重重,越來越多的人不再相信是“錯換”,但要反轉為“偷換”,需要更多的證據,以及找出28年前的一些當事人。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情況並不太樂觀,起碼有以下兩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1、關鍵證據缺失

對醫院而言,保留病人檔案是其應盡的責任,即是對病人負責,也是對醫院負責,因為一旦發現醫患矛盾,這些檔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很奇怪的是,許敏當時住院的一些檔案卻偏偏丟失。發生這樣的事情,到底是相關人員工作疏忽?還是人為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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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鍵人員缺失

杜新枝被問到當初為什麼選擇在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生產時,她說因為該院是當地最好的醫院。這個理由當然也能站得住腳,但現在想一想,恐怕原因不僅僅如此。其中更重要的原因,應該是郭希寬的同族妹妹郭希志在這家醫院當護士,在這個人情社會,有熟人和沒熟人所能享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樣的。

至於郭希寬給予了什麼關照,有些事情已經很清楚了,但還有一些事情只有找到郭希寬才能弄明白。

28年錯換人生,許敏要想查明真相,還有2大難題等待破解

但很離奇的是,郭希寬這個關鍵人物就如同人間蒸發。

2020年杜新枝一家狀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時,醫院很快認錯敗訴並給予相應的賠償。這件事看上去醫院很有擔當,但仔細想一想,這起賠償達到60餘萬元的訴訟案,醫院難道真的不用找到當初的助產士郭希志瞭解一下情況麼?

面對眾人的質疑,該醫院竟然說找不到郭希志這個人。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網友扒出該醫院資料室中一名叫潘婷婷的是郭希志的女兒。

如果真是如此,那該醫院找不出郭希志,真的是瞞天過海,欲蓋彌彰了。

28年錯換人生,許敏要想查明真相,還有2大難題等待破解

郭希志遲遲不肯現身,她是在等什麼呢?還是她在做什麼呢?

民事訴訟案件,誰主張就由誰舉證,許敏後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很顯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許敏如果不承認現在“錯換”這個結論,那她得自己尋找足夠的證據,用相關證據推翻“錯換”這個說法。

28年錯換人生,許敏要想查明真相,還有2大難題等待破解

但誠如前面所說的,醫院以許敏28年前生產時的資料遺失和關鍵人員郭希志找不到為由,讓本案的取證調查一事停滯不前,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不配合,可能讓整個事件的調查取證陷於困境。

所以,雖然目前很多證據對杜新枝不利,她自己的說法也矛盾重重,但許敏要想推翻“錯換”一說,她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姚策已經離世,但郭、姚兩家的紛爭還沒有結束。28年前的真相只是其中之一,後面還會有郭威的去向,姚策婚房的歸屬,甚至姚策兒子的撫養權等。

到底是“錯換”還是“偷換”,這件事不再只是郭、姚兩家的恩恩怨怨,它已關係到公序良俗,關係到道德與法治,不僅許敏一家需要真相,所有人都需要看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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