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是服裝能否構成作品的核心|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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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是服裝能否構成作品的核心|附判決書

IPRdaily導讀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於思想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於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於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的要件。

案件介紹

本案中,原告雲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創設計公司)與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詩蘭公司)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訴至法院。

原告雲創設計公司稱:

原告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 000元(包含原告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卡詩蘭公司辯稱:

1。原告的作品不屬於美術作品,不應受著作法保護;2。被告涉案服裝是其獨立設計;3。原告涉案服裝與被告涉案服裝不構成實質性相似;4。被告未接觸原告服裝;5。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其遭受經營損失。

裁判思路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於思想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於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於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的要件。

關於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和藝術性。服裝是一種綜合性的藝術,體現了材質、款式、色彩、結構和製作工藝等多方面結合的整體美。從設計的角度講,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裝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幾項重要因素,稱為服裝設計三大構成要素。

此外,服裝設計是諸多應用藝術之一,其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1)設計要素和實用功能的統一。服裝的設計要素綜合體現服裝最顯著的外觀特徵,服裝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服裝是多種構成因素的綜合,是服裝功能、服裝材料和設計技法等的統一,是實用性和審美性的高度統一。(2)以人體為造型基礎。服裝是附著在人體上的,而人體又是一個運動體,所以在進行服裝設計時,必須以人體為設計依據並且受到人體結構的制約,服裝設計要更好地塑造人體美。(3)反映社會生活的時代特徵。服裝是折射人類文明和社會生活的產物,每一件服裝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這件服裝所處時代的特徵。(4)藝術形式與技術實現的統一。服裝設計是藝術與技術、美學與科學的結合體,既具有藝術性的形象思維,又具有工程性的邏輯思維。

本案中,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採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餘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採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採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採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佈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採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給人以時尚與復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關於判斷被訴侵權商品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二者相似之處在於: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餘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採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採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採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的風格近似。

在未經合法授權及合法許可的情況下,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援。綜上,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

附:判決書

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是服裝能否構成作品的核心|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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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TAG: 服裝原告拼接著作權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