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懲徇私枉法,不要存在僥倖心理,觸碰法律底線

重懲徇私枉法,不要存在僥倖心理,觸碰法律底線

人類生而自由,並享有相同的尊嚴和權利,有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簡而言之,尊嚴就是權利和人格被尊重,一個人就是失去了生命,也不能失去尊嚴,所以也不存在尊嚴的退讓這一說法,否則,你不但失去了尊嚴還失去了人格,公平公正從何說起。

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忘記了自己的責職,在工作生活中放鬆對自身的要求,存在僥倖心理觸碰法律底線,包庇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應當接受法律的懲處。

(一)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二)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事實上,對於徇私枉法的刑事處罰,在古時候就存在了,因為它會影響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甚至是影響一個國家的發展,所以被嚴厲打擊是理所當然的。法律中規定徇私枉法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那就會構成此罪,並且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構成此罪。

(三)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決罪的行為相同嗎?

這兩罪的行為物件不相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物件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或一般公民。。民事行政枉法裁決罪的行為物件針對的是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如果尊嚴在循私枉法的面前,如刑訊逼供、嚴刑拷打以及其它極端手段下,使你的承受能力到了極限,不得不妥協做出退讓,並不能說明就是你的軟弱,只能說是不得已而為之!

總而言之,人類生來都一樣,都有各自的地位和身份以及權利,而且是平等的,所以人的尊嚴絕不可以退讓,而絕不容許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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