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先提價後打折”,每年都例行公事的說一次?

禁止“先提價後打折”,每年都例行公事的說一次?

市場監管總局11月6日下發《關於規範“雙十一”網路促銷經營活動的工作提示》。其中,再次強調:禁止“先提價後打折”。

這次釋出的《工作提示》又是“言之鑿鑿”:要提高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禁止採取“先提價後打折”、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方式開展促銷。

翻看這幾年釋出的禁止“先提價後打折”通知,會發現是“年年歲歲花相似”,只不過是“歲歲年年日不同”,沒有變化的是“言辭”,有了變化的是落款的“日期”。問題是,禁止“先提價後打折”狠話,每一次都成了商家的耳旁風。

最近有一則新聞,新聞的標題是《今年雙十一,可能是“全年最貴”》,說的就是“先提價後打折”問題,消費者發現這幾天不少網路平臺上的商品價格都有了“明顯提高”,業內人士指出:這不過是為了“打折的雙十一”在“積極備戰”而已。又是“老套的手法”,又是“熟悉的味道”。促銷前“提高價格”,促銷期“降低價格”,從南京到北京“買的沒有賣的精”著實所言不虛。

“先提價後打折”這種現象,自從有了雙十一就應運而生了,是老掉牙的套路。往小了說是沒有商業道德,往大了說就是違法違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難看出,“先提價後打折”就是不折不扣的欺詐行為。

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就得罰出痛感。2016年雙十一,青島市民荀某在某網路購物平臺上購買了指紋密碼鎖1套,價格為5560元。該平臺在促銷時宣傳頁面中標示原價為12600元,銷售價為5560元。荀某查詢歷史價格走勢發現:近3個月日常銷售價為5560元,沒有過12600元的售價。荀某起訴到法院,法院以價格欺詐的理由判決網購平臺支付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6680元。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計算。

禁止先提價後打折,別“打嘴仗”要“打嘴巴”。有關部門不能只是例行公事的“釋出通知”而是需要“執法亮劍”的主動出擊。而對於消費者而言則需要多點較真的精神,不能因為“害怕麻煩”而“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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