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筆記~小提醒

法益可以作為入罪的依據,但倫理可以作為出罪的理由。

罪刑法定原則既要限制司法權、行政權,也要限制立法權。

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不能創設規則,不能類推。

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發生衝突時,適用立法解釋。

單純的經過地,如果對法益沒有任何侵犯,不得適用該原則。(例:在中國領空上實施犯罪,中國有管轄權)

屬人管轄的限制是就高不就低,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

保護管轄的限制是就低不就高,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

未完成罪和共同犯罪都是修正構成要件。

單位的內設機構可以成立單位犯罪。

採取雙罰制的單位犯罪有兩個受刑主體,一個主體消失,自然還可以處罰另一個主體。

區分監護義務和扶助義務。配偶之間一般只有扶助義務,而無監護義務,對於妻子的犯罪行為,丈夫沒有制止義務。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求助義務。

合同即使無效/超期也不影響作為義務。

只有形成了主控支配的自願接受才會產生作為義務,如果還沒有形成這種主控支配,自然就無法產生作為義務。

不作為犯是一種身份犯,擁有作為義務的人相當於保證人。因此,沒有這種身份的人,雖然 不能構成實行犯,但可以成為共犯。

不作為犯一定是結果犯,如果沒有出現結果就不可能成立不作為犯,也不會出現不作為未遂的現象。

一個事實的規範屬性,不是由行為人自己決定的,而是由規範決定的。

概括故意:行為人對於認識的具體內容不明確,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如果行為人對侵害物件存在概括故意,就不應適用打擊錯誤理論。

認識錯誤只及於行為人自身,不及於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應當分別判斷。

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最大的分歧在於客觀上不同的客體能否等價。具體符合說關注具體客體,認為每個客體都有其獨特價值,不能一律等價視之。而法定符合說關注抽象客體,認為不同客體之間內在本質有相同點,在相同本質上可以等價。(我國的通說是法定符合說)

確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要經過2個步驟:

1)主觀所認識到的事實(是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

2)對主觀所認識到的事實進行規範評價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有兩個例外

1)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主觀不需要有明知,只要有過失即可

2)特定的目的犯,在客觀上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觀內容

偶然防衛可以是既缺乏防衛認識,又缺乏防衛意志。

過失致人輕傷不成立犯罪,假想防衛直接以意外事件論處。

在防衛不適時、對第三人防衛中,也可能出現假想防衛。

先下手為強屬於提前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如果出現認識錯誤,認為不法分割已經開始,這是假想防衛,如果明知不法侵害還未開始,這屬於故意犯罪。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可以出現競合或並存。

推定性承諾也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但它不是得到被害人承諾這種違法阻卻事由。

如果行為人慾實施A罪,但在實施A罪過程中突發精神病,喪失責任能力,最後實施了A罪,這個偏離不重大,行為人構成A罪的既遂。

如果行為人慾實施A罪,但在實施A罪過程中突發精神病,喪失責任能力,最後實施了B罪,這個偏離重大,行為人構成A罪的未遂,但對B罪不承擔責任。

如果AB兩罪有生命部分,在生命部分內成立既遂。

聾啞人、盲人的刑事責任既非限定刑事責任,也非相對刑事責任,而是減輕刑事責任。

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作為故意或過失的一種排除事由,換言之,缺乏期待可能性並非故意本身的內容,具備故意或過失,也可能缺乏期待可能性。

中止行為本身造成結果可能會被評價為一個獨立的犯罪,所以不能再為中止所評價,否則 就是一個情節數次評價。

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把他人當成自己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

成立A罪之共犯,就不成立A罪之間接正犯。但是,成立A罪之間接正犯,可能同時成立B罪之共犯。

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一般是間接正犯。但如果教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的,一般都是教唆犯。

從犯的處罰不需要比照主犯。

脅從犯中的被脅迫者仍有一定的選擇自由,所以脅從犯和脅迫者成立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中的工具沒有選擇自由,所以他和間接正犯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結果加重犯一般是故意的基本犯加上過失的加重犯。只要客觀上對加重結果有貢獻力,主觀 上對加重結果有過失,就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共犯。

如果行為可被完整地切割,想象競合也可以數罪併罰。

虐待罪,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存在結果加重犯。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被取消,所以綁架致人死亡,如果只有一個行為,那麼屬於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受賄後又瀆職,一般都數罪併罰。但《刑法》第399條規定的犯罪(如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發生牽連關係應當從一重罪論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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