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兩男子賣卡、介紹他人賣卡未賺分文,結果還……

把自己的銀行卡和手機卡出售給別人,開通網銀的或者開通U盾的銀行卡,甚至可以給你更高的價格。介紹他人出售銀行卡和手機卡也可以獲得不菲的“介紹費”……遇到這種“好事”,你會心動嗎?如果你照做了,就有可能成了電信網路詐騙的幫兇!這不,隆回縣公安局荷香橋派出所近期偵辦的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中,犯罪嫌疑人鄭某(男,30歲,隆回縣人)和譚某(男,34歲,隆回縣人)分別因售賣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介紹他人售賣銀行卡、手機卡而被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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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

2021年3月,隆回縣公安局荷香橋派出所根據上級下發的線索,對轄區“涉卡”犯罪嫌疑人鄭某進行調查,在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後,依法將鄭某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在鐵的證據面前,鄭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經譚某介紹,辦理銀行卡和手機卡售賣給境外人員用於“洗錢”的犯罪事實,於3月19日被隆回縣公安局依法刑拘,後執行逮捕。2021年5月29日,民警又根據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譚某,譚某對其介紹鄭某售賣銀行卡和手機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於到案次日被隆回縣公安局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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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刑事拘留

經查:2020年下半年,在緬涉詐人員胡某(在逃)告知其朋友譚某,售賣及介紹他人售賣銀行卡和手機卡給其,會給其高額好處。2021年1月下旬,譚某得知朋友鄭某缺錢,便告知其有人高價收購銀行卡和手機卡用於“洗錢”。鄭某得知該訊息後,在明知胡某收購其銀行卡和手機卡是用於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經譚某介紹後跟胡某進行聯絡,雙方談好鄭某以6000元的價格售賣一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給胡某。隨後,鄭某根據胡某的要求和指導,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後郵寄到對方指定的地址,並告知相關密碼。2021年2月15日,鄭某出售給胡某的該銀行卡被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當日入賬的被害人被詐騙資金達29萬餘元。而胡某在此過程中,僅給鄭某轉去400元錢的“工本費”。鄭某將該款用於辦卡、充值、郵寄等後幾無獲利,反而倒貼。而胡某對於承諾鄭某和譚某的好處,至今均未兌現。

犯罪嫌疑人鄭某、譚某雖在此過程中未賺分文,但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目前羈押於隆回縣看守所,該案已於6月1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醒

:買賣銀行卡、手機卡、銀行對公賬戶、微信和支付寶賬戶等是違法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會利用買來的相關賬戶進行電信詐騙、偽卡盜刷、洗錢、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以複雜的轉賬、匯款、拆分或提現等方式,隱瞞、掩飾犯罪所得。部分出借、出租、售賣個人相關賬戶的人員認為自己並沒有直接參與違法活動,不構成犯罪,殊不知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不但嚴重擾亂司法辦案的視線,並且成為犯罪團伙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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