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襲胸,同學阻止被刑拘。”
看到這一則熱搜,略感無語。
又翻出被襲胸女生的母親所發頭條,大致梳理了整件事情經過:
1、2020年6月1日,小艾、小艾母親、小艾的同學小胡一行三人,在冷水灘河西新步步高購物。進入商場時,小艾被52歲的雷某用肘部襲胸。
2、小艾與小胡追上雷某理論,在調取了商場監控後,雷某承認襲胸事實。
3、小艾撥打110,雷某撒腿就跑。小胡追上阻止,由於右手受傷綁著繃帶,小胡無法動手,於是動腳踢了雷某小腿,雷某摔倒。
4、在民警協調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雷某賠償小艾檢查費與路費共300元。
5、2020年6月6日,菱角山派出所致電小胡,稱雷某摔倒後受傷,正在永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
6、2020年6月9日,小胡前往商場要求調取事發時的監控,商場方面稱雷某倒地的影片片段已被覆蓋。小胡在觀看監控的過程中發現,事發當天,雷某還以同樣的手法襲胸另一名女性。
7、2020年6月10日,小胡的父母給雷某送去1萬元的手術費。民警表示,如果雷某經鑑定構成輕傷,小胡得負相應責任。
8、2020年7月14日,小胡與雷某一起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雷某要求小胡賠償20萬元,遭拒。
9、2020年8月21日,小胡被刑事拘留。
根據小艾母親所述,事情大致過程如此。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說,有以下4種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那麼,小胡的行為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呢?
最關鍵一點,如果事實確實如小艾母親所述,那就是雷某已承認襲胸事實,並且是看到小艾撥打110後逃跑,然後才被小胡踢倒在地的。
如此看來,小胡確實是見義勇為無疑。
那為何又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刑拘?我們不得而知。
對於此事,我有三處地方想不通。
1、雷某承認襲胸事實,並賠償小艾檢查費與路費,小胡的一腳見義勇為,為何把自己踢成了故意傷害?
2、事發當天的監控,其他片段仍可檢視,就雷某摔倒的片段會被覆蓋,這僅僅是一種巧合麼?
3、小胡父母為何會給雷某送去1萬元手術費?
根據兩段監控影片來看,雷某襲胸是板上釘釘的事實,而且受害人不止小艾一個,等於說雷某這是“慣犯”,性質更為惡劣。
襲人胸,被人踹,然後開口索賠20萬,這是什麼道理?
再者,按小艾母親的敘述,醫生說雷某這手本就帶有舊傷。那麼,如何判定不是舊傷復發?
天理昭昭,善該有所賞,惡該受其罰。
鹹豬手、襲胸、偷竊、碰瓷……這樣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遇到這種事情,如果身邊能有一個好人振臂一呼,這就是最平凡的偉大。
這樣的人,我們稱之為正義、勇者。
對於剛參加完高考的小胡來說,路見不平一聲吼是種難能可貴的品質。如此敢於直面罪惡的年輕人,才是未來的希望。
我們僅希望,公平公正能常伴正義左右。如此,才不會使勇者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