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不需要申請公租房?2021年應該如何申請這裡告訴你

根據住建部及省住建廳對住房保障工作出臺的新政策,結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同時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申請稽核程式,2021年1月22日,上饒市新出臺了《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新版的公租房管理辦法講了什麼呢?一起來看

01 什麼是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02 哪些人可以申請公租房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地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係數;

(3)新就業無房職工或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地首次或穩定就業且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6個月以上。

(4)具有當地戶籍的單身居民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具體准入標準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定期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注意:各縣(市、區)申請公租房的准入條件是不一樣的,具體申請要去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詳細瞭解。

03 公租房有幾種保障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在房源不足暫時無法滿足實物配租的情況下,可自行租賃住房後透過申請租賃補貼的方式,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注意:除了廉租房保障物件,其他公租房保障物件也可以申請租賃補貼,但補貼標準不一樣。

04 公租房針對不同的保障物件是如何進行分類保障的?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分不同物件實行分類保障。

對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給予階段性保障。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優撫物件、退役軍人、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進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物件,實行優先實物保障,並對殘疾人家庭在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省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物件不受收入標準線限制。

05 租賃補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租賃補貼根據保障物件的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難程度,實行分層級差別化的租賃補貼政策。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發放比例為100%;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發放比例為不低於60%。

第三十五條規定,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的居民、職工或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為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物件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規定,租賃補貼發放最高限額為600元/戶/月,超過最高標準按600元/戶/月核發,不超過600元/戶/月按實際核算情況發放。計算公式為:戶租賃補貼金額=(1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築面積)×單位面積補貼標準×保障人數×發放比例。

注意:各縣(市、區)租賃補貼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內容要去各(市、區)住建部門瞭解。

06 申請到了公租房能不能換?

根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自願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07 申請到了公租房能不能一直住

不一定,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多部門動態核查結果認定保障物件是否繼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根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或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3)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4)合同期滿,未重新簽訂續租合同的;

(5)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7)租賃期內,承租人已離開或遷出行政區域內,未實際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8)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9)破壞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或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10)公共租賃住房規章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重新納入分配範圍,不得私自處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08 保障物件家庭可以申請調整共同申請人嗎?

根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障物件家庭因就業、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變化或收入變化,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調整共同申請人,重新進行住房保障資格認定,每個申請家庭每年限申請一次。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子女成年後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09 哪些情形不屬於公租房保障範圍?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1)截至申請之日3年內通過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繼承等方式轉讓過位於本行政區域內房產的(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除外);

(2)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3)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離婚時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權未滿3年的;

(4)截至申請之日3年內領取的徵收安置補償款可以在當地買到適宜面積住房的;

(5)擁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的;

(6)持有排氣量超過1。6L(不含)或新車購置價在10萬元以上的消費型車輛的(以購車發票為準),二手車以新車購置價為準;

(7)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10 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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