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要注意!責任約定不明易產生糾紛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黎某與鄧某簽訂承包協議,約定由鄧某承包經營農場用於養豬、家禽等,鄧某每年支付5萬元承包款給黎某,承包期限至2021年7月。簽訂協議後,鄧某按約定向黎某支付承包款至2018年6月。

2018年5月31日,云城區某鎮人民政府向鄧某發出《某鎮違法違規養殖場關停通知書》,認定鄧某經營的農場位於禁養區範圍內,要求鄧某在2018年9月30日前關停該養殖場。

鄧某於2018年6月26日向黎某發出《告知函》,告知黎某終止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並不再支付承包款。黎某認為鄧某不支付承包款的行為構成違約,

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鄧某支付剩餘三年的預期收益共計15萬元。

訂立合同要注意!責任約定不明易產生糾紛

法院判決

在雙方履行承包協議過程中,云城區某鎮人民政府向鄧某發出了《某鎮違法違規養殖場關停通知》,認為涉案養殖場位於禁養區範圍內,責令鄧某關停養殖場,導致鄧某已經不能養殖畜禽,

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

而某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為屬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鄧某通知黎某解除承包協議具有合法依據,應認定承包協議已於2018年6月26日解除。

由於鄧某通知解除承包協議,是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下作出的,鄧某不構成違約,其對解除承包協議也不存在過錯。

故黎某要求鄧某應向其支付預期收益15萬元,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訂立合同要注意!責任約定不明易產生糾紛

訂立合同要注意!責任約定不明易產生糾紛

法官說法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由於市場經濟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往往沒有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和因素,對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遂產生了各種糾紛。

因此,建議市場經濟主體在簽訂合同時

,應當充分考慮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經營風險以及客觀因素,並對各方責任作出詳細的約定,這樣才能避免產生糾紛。

同時,在產生糾紛時,各方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糾紛,市場經濟主體不應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喪失了誠信。

供稿人:市中級法院 董振南

漫畫來源網路

編輯:柯麗瑩、譚絲慧

TAG: 鄧某承包2018某鎮養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