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景區內被撞 責任誰來承擔?

旅遊本是人們的休閒放鬆的首選,但張三卻由此惹上了官司,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回顧

在某景區內,張三向景區租賃了一輛自助式電瓶車進行遊覽,開闊的湖面、綠油油的油菜花、藍藍的天空……張三正沉醉的美景中時,電瓶車卻撞到了同在景區遊玩的李四,李四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後經鑑定構成十級殘疾。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四一紙訴狀將張三和該景區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萬餘元。

張三辯稱,租車的時候是在平路行使效能良好,下坡時遇到原告後馬上採取了制動措施,但車子剎車失靈,且該路段沒有任何警示標誌,路上沒有劃人車分離線,景區應該為車輛購買保險,景區也存在過錯。

某分景區辯稱,與張三簽訂租車協議時稽核了張三的駕駛資質,車子不存在剎車不靈的情況,租車協議上已經寫明瞭張三駕駛該車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事故是在張三和李四之間發生的,景區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駕駛電瓶車未按照電瓶車遊覽路線行駛,駛入電瓶車禁行路段,在轉彎時未注意路面及行人情況,將靠右側行走的李四撞倒,張三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李四無過錯。景區作為管理方對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地並非遊覽路線,但景區未在道路入口處設定警示標誌,其作為管理人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李四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最終判決被告一張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二景區對原告的損失在15%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並可向被告一追償。即,原告可以直接申請執行被告一履行全部責任,也可以直接申請執行被告二履行15%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息訴服判,現該案已生效。

【每日一案】景區內被撞 責任誰來承擔?

小司提醒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致損行為來源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的責任可能不同。具體來說,如果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如果損害系因第三人行為導致,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間接侵權人,其承擔的責任是補充責任。本案中,張三是直接侵權人,景區未在車輛禁行路段設定禁行警示標誌,疏於旅行安全保障義務,故應該承擔補充責任。在此提醒,景區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遊客也應該加強自身安全防患意識,避免傷及自身和他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 源:常熟法院

稽核人:孫瑋

釋出人:晏茵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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