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通】檢察官,我沒有犯罪!潛江一男子販賣毒品獲刑6個月

點選"江漢通"關注江漢平原大小事!

【江漢通】檢察官,我沒有犯罪!潛江一男子販賣毒品獲刑6個月

“檢察官,我沒有犯罪……”

3月9日,潛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開庭審理,並適用了速裁程式。整個庭審過程耗時僅8分鐘,在控辯雙方對證據、事實無異議的情況下,潛江市人民法院當庭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000元。

方某某對法院判決無異議,當庭表示不上訴

但本案在審查的過程中並沒有那麼順利。

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查明:

2020年11月26日0時許,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將自認為系“K粉”的毒品疑似物賣給吸毒人員甲某某,甲某某支付現金400元人民幣。被抓獲後,經對扣押的“K粉”毒品疑似物進行鑑定,該“K粉”毒品疑似物未檢測出常見毒品成分。

所以在檢察官提訊時,方某某提出了自己無罪的辯解。

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檢察官進行了證據開示:

向方某某書面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出示了方某某違法劣跡的處罰記錄,宣讀了鑑定意見書中的內容,出示了毒品疑似物被依法扣押和送檢的相關書證照片,解釋了關於販賣毒品罪(未遂)的法律規定。

方某某當場認罪悔罪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江漢通】檢察官,我沒有犯罪!潛江一男子販賣毒品獲刑6個月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展示證據可以一方面讓犯罪嫌疑人明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相關細節,切實體會檢察機關實事求是的辦案態度及客觀公正的立場;另一方面讓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真誠悔罪,主動接受處罰。

【何為證據開示】

“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自讀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於證據開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實質參與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量刑協商,確保事實認定及量刑建議資訊公開,均需要構建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

【證據開示的優勢】

(一)提升認罪認罰適用。提升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適用率。

(二)減少庭審質證時間。證據開示過程中雙方無異議的證據開示清單即可作為庭審舉證清單,進一步節省法庭調查時間。

(三)減少庭審辯論時間。對於控辯雙方無異議點可以不在庭審中辯論,進一步節省法庭辯論時間。

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TAG: 開示認罰某某證據認罪